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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遵播环责改〔2026〕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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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0014349/2026-550733
  • 信息分类: 生态环境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文号:
  • 是否有效:
  • 信息名称: 遵义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遵播环责改〔2026〕18号)

当事人名称:贵州东德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世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MA7L3BU14R

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龙坑街道保利社区四街区二组团B段商业e区Be-02-11

当事人姓名:赵福强

住址: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龙坑街道共青社区共青一组

接媒体披露,2026年3月30日开始,遵义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贵州东德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位于遵义市播州区三合镇长丰村大山组的年出栏4590头生猪养殖项目进行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于2026年3月16至18日期间通过软管将养殖粪污抽排至沼气池旁的渗坑,导致外环境受到污染;发现你公司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于2024年、2025年分别养殖生猪出栏8554头、8026头。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证。

1.《遵义市生态环境局立案审批表》原件1份,共2页。2026年4月10日,遵义市生态环境局制作。证明目的,立案符合程序。

  2.《遵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1份,共3页。2026年3月30日,遵义市生态环境局制作。证明目的,你公司沼气池旁的渗坑内粪污积存。

  3.《遵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原件8份,共34页。2026年3月30日、31日,4月1日、21日,遵义市生态环境局制作。证明目的,你公司通过软管将养殖粪污抽排至沼气池旁的渗坑,导致外环境受到污染;发现你公司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于2024年、2025年分别养殖生猪出栏8554头、8026头,你公司于2024年9月30日备案了环境影响登记表,你公司案涉养殖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4.《询问笔录》原件8份,共46页。2026年3月30日,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制作。证明目的,你公司通过软管将养殖粪污抽排至沼气池旁的渗坑,导致外环境受到污染。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1份,共2页。2026年3月31日,你公司提供。证明目的,你公司2024年、2025年养殖实际出栏量超过了备案的环境影响登记表年出栏量。

6.《监(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JR2603083)复印件1份,共8页。2026年4月13日,遵义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目的,你公司抽排至沼气池旁渗坑的粪污属于水污染物。

7.《畜禽养殖场养殖档案》复印件1份,共21页。2026年3月31日,你公司提供。证明目的,你公司2024年、2025年分别养殖生猪出栏8554头、8026头,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投入生产。

8.现场照片13张,共13页,2026年3月16日、31日、4月1日,你公司提供、遵义市生态环境局制作。证明目的,你公司抽排粪污至沼气池旁渗坑。

9.光盘1张。2026年4月1日,遵义市生态环境局制作。证明目的,你公司抽排粪污至沼气池旁渗坑,导致外环境受到污染。

10.《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部分页复印件1份,共页,2026年4月1日,遵义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目的,年出栏生猪5000头及以上的规模化畜禽养殖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11.《遵义市播州区水功能区划》(表3.1-3)打印件1份,共1页,2026年4月1日,遵义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目的,艾田河受污染水体属于Ⅲ类水体。

12.《养殖场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共7页。2026年3月31日,你公司提供。证明目的,你公司租赁遵义市播州区五春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养殖场开展生猪养殖经营。

13.《营业执照》《委托授权书》以及法定代表人、现场负责人和相关接受调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共10份,共10页。2026年3月30日、31日,你公司以及相关人员提供。证明目的,当事人主体资格。

你公司通过软管将养殖粪污抽排至沼气池旁的渗坑,导致外环境受到污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你公司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于2024年、2025年分别养殖生猪出栏8554头、8026头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对你公司通过软管将养殖粪污抽排至沼气池旁的渗坑,导致外环境受到污染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

对你公司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于2024年、2025年分别养殖生猪出栏8554头、8026头的行为,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排放养殖粪污,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农业农村部门的指导开展粪污综合利用。限期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台账,限期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修复并启用干湿分离设施。立即采取措施,在未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以及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前,确保年养殖生猪出栏不得超出4999头。

我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监督。如你公司拒不履行本决定,对你公司私设暗管、利用渗坑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责令你公司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对你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行为,我局将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你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赵福强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遵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遵义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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