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遵播环责改〔2026〕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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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贵州海山聚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MABT8LTRXA
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影山湖街道原大众综合化肥厂内
根据信访投诉交办,2026年4月10日,遵义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贵州海山聚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位于遵义市播州区影山湖街道原大众综合化肥厂内的年产5万吨水处理净水剂和速凝剂生产线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于2025年8月开工建设年产5万吨水处理净水剂和速凝剂生产线项目,于2026年1月完成主体工程建设。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证:
1.《遵义市生态环境局立案审批表》原件1份,共1页。2026年4月13日遵义市生态环境局制作。证明目的,立案符合程序。
2.《遵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1份,共2页。2026年4月10日遵义市生态环境局制作。证明目的,你公司年产5万吨水处理净水剂和速凝剂生产线项目已建成未生产。
3.《遵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原件1份,共3页。2026年4月10日遵义市生态环境局制作。证明目的,你公司年产5万吨水处理净水剂和速凝剂生产线项目已建成未生产,建设时间为5个月,即违法持续时间为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的。
4.《贵州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目的,你公司年产5万吨水处理净水剂和速凝剂生产线项目总投资额为180万元。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章节复印件1份,共3页。证明目的,你公司年产5万吨水处理净水剂和速凝剂生产线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书(专用化学产品制造)。
6.《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25年修订)的通知》文件部分章节复印件1份,共4页。证明目的,你公司年产5万吨水处理净水剂和速凝剂生产线项目符合环境功能规划。
7.你公司《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陈荣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2页。证明目的,当事人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信息。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
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建设年产5万吨水处理净水剂和速凝剂生产线项目。履行方式和期限:立即停止建设年产5万吨水处理净水剂和速凝剂生产线项目,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前,不得恢得建设年产5万吨水处理净水剂和速凝剂生产线项目。
我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监督。如你公司拒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依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三条之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遵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遵义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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