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遵播环罚〔2026〕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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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遵义市播州区文懿养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华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MA6H6EUK9T
地址:遵义市播州区三合镇长丰村新华组71号
你公司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一案,我局于2026年4月7日对你公司进行立案,经现场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接媒体披露,2026年3月29日,遵义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公司位于遵义市播州区三合镇长丰村新华组71号的年出栏生猪9000头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维修闸阀时约2吨清粪流入杨汉邦水田内,清理过滤器时约30公斤粪污外流至场区外约120米处的温家大田,1号圈西侧围墙处粪污管道堵塞致使约0.5吨粪污溢流到围墙外乡村小路,粪污收集沉淀池处雨污分流不彻底存在带污废水通过雨水沟外排痕迹。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遵义市生态环境局立案审批表》原件1份,共1页。2026年4月7日,遵义市生态环境局制作。证明目的,立案符合程序。
2.《遵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3份,共9页。2026年3月29日、31日,2026年4月1日,遵义市生态环境局制作。《遵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原件2份,共4页。2026年3月29日、31日,遵义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现场照片9张,共5页。2026年4月1日,遵义市生态环境局制作。证明目的,你公司维修闸阀时约2吨清粪流入杨汉邦水田内,清理过滤器时约30公斤粪污外流至场区外约120米处的温家大田,1号圈西侧围墙处粪污管道堵塞致使约0.5吨粪污溢流到围墙外乡村小路,粪污收集沉淀池处雨污分流不彻底存在带污废水通过雨水沟外排痕迹。
3.《遵义市播州区文懿养殖有限公司年出栏生猪9000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部分章节及环评批复复印件1份,共19页,2026年4月1日,你公司提供。证明目的,你公司畜禽养殖规模为年出栏9000头。
4.《遵义市播州区文懿养殖有限公司年出栏生猪9000头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意见》及验收监测报告部分章节复印件1份,共18页,你公司提供。证明目的,你公司已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同时配套建设了“建设有1间约800平方米的干粪棚和1套总容积为3775立方米的六级沉淀池,各养殖圈舍末端分别建设有容积约100立方米的粪污暂存池,粪污干湿分离机”等环境保护设施。
5.《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现场管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5页,2026年4月1日,你公司提供。证明目的,当事人主体资格和接受调查人员身份信息。
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6年4月21日向你公司送达了遵播环罚告〔2026〕17号《遵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明确告知了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或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之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小写:¥30,000.00元)。
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情况如下:
1.违法行为(20%):采取措施但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取值20%;
2.畜禽养殖规模(30%):年出栏生猪5000头以上,不足10000头的,取值30%;
3.适用从重或从轻处罚情形(0-40%):不适用从重或从轻处罚情形,取值0%。
罚款金额=〔裁量幅度百分值之和×60%±从重或者从轻(减轻)情形幅度(0%—40%)〕×最高法定罚款上限,法定最高罚款金额为10万元。计算处罚金额为〔(20%+30%)×60%〕×10万元=3万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之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遵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遵义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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