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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遵播环责改〔2025〕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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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0014349/2025-1297029
  • 信息分类: 生态环境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文号:
  • 是否有效:
  • 信息名称: 遵义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遵播环责改〔2025〕12号)

当事人名称:遵义市播州区大毛坡养殖场

投资人:程绍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MA6JQ22574

地址:遵义市播州区新民镇朝阳村赖子山组

接遵义市播州区新民镇人民政府移交线索,2025821日,遵义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遵义市播州区新民镇朝阳村赖子山组的遵义市播州区大毛坡养殖场(以下称“你养殖场”)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遵义市播州区大毛坡养殖场未及时收集、利用或者处置畜禽粪污,少量粪污经过收集池旁边的荒草地流到公路上,引发群众投诉。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证。

1.《遵义市播州区新民镇温氏一体化养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部分章节及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共5页。《遵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1份,共2页。2025821日制作的《遵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原件1份,共3页。《养殖场一场一档》部分生产记录复印件1份,共2页。现场检查照片2张,共2页。证明目的,证明遵义市播州区大毛坡养殖场已办理环保手续;证明养殖规模为年出栏生猪10000头以上,不足20000头;证明遵义市播州区大毛坡养殖场未及时收集、利用或者处置畜禽粪污,少量粪污经过收集池旁边的荒草地流到公路上,引发群众投诉。

2.2025829日制作的《遵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原件1份,共2页。《养殖场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共4页。证明目的,本案违法行为的实施主体是遵义市播州区大毛坡养殖场。

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遵义市播州区大毛坡养殖场投资人身份证照片1份,共1页。证明目的,证明遵义市播州区大毛坡养殖场及投资人主体资格。

4.执法人员杨再前、胡位军执法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目的,本案执法人员具备执法资格。

5.投诉转办微信截图、遵义市播州区新民镇人民政府文件(新府函(2025106号)及照片,打印件1份,共8页。证明目的,证明案件来源及遵义市播州区大毛坡养殖场未及时收集、利用或者处置畜禽粪污,少量粪污经过收集池旁边的荒草地流到公路上,引发群众投诉。

你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之规定,责令你养殖场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履行方式和期限:及时收集、利用或者处置畜禽粪污,限期于接到本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对流到公路上的少量粪污进行清理。

我局将依法对你养殖场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对你养殖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之规定,如你养殖场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我局将报播州区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遵义市生态环境局

                                       2025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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