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播府办函〔2026〕3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播州区矿山用地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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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链接:https://www.zybz.gov.cn/zwgk/xxgkml/jcgk/zcjd/202604/t20260428_90050056.html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为保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规范我区矿山用地补偿管理,保障采矿用地有序开发,经区人民政府第108次常务会审议同意,现将《遵义市播州区矿山用地补偿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6年3月23日
遵义市播州区矿山用地补偿暂行办法
为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我区矿山用地有效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贵州省采矿用地保障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播州区行政区域内合法矿业权人在勘查、开发利用矿产资源过程中需要使用、征用土地的,适用本办法规定的补偿标准。包括因探矿、采矿活动导致土地损坏、塌陷、污染等不能正常使用土地的补偿。
第二条 矿业权人使用、征用土地的,应先由乡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采矿项目建设单位、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农户等依法协商。
第三条 使用、征用土地的具体补偿标准参照《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播州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播府发〔2023〕6号)执行。建筑物、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依据矿山用地项目土地现状调查成果,参照所在辖区内的现行补偿标准执行。
第四条 矿山用地项目涉及临时使用土地、征收土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播州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修改或者重新发布的,按修改后或者重新发布后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国家、省、市对矿山用地补偿标准作出规定的,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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