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播府办函〔2026〕2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播州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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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交通运输局:
《遵义市播州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6年3月4日
遵义市播州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的重要指示精神,促进我区农村公路可持续健康发展,规范和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提高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和建设效益,促进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和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贵州省公路条例》《贵州省通组公路建管养实施细则(试行)》《遵义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播州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播州区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含“组组通”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养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附属设施,以及按照《贵州省通组公路建设工程技术导则(试行)》修建的通组公路、经省交通运输厅认定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纳入贵州省农村“组组通”公路三年大决战项目库(2017—2019年)的通组公路。农村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县道是指联结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乡镇(街道)、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省道的县际间公路。
乡道是指主要为乡镇(街道)内部经济、文化、行政服务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县道以上公路的乡与乡之间及乡与外部联络的公路。
村道是指不属于乡道以上公路,直接为农村经济、村民生产生活服务,纳入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技术标准建设或者已经建成并符合国家农村公路统计标准的建制村所辖区域内公路、建制村之间的联络公路、建制村与乡道以上之间的联络公路。
组道,即通组公路,是指除村道及村道以上行政等级的公路以外,经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养护统计里程的公路。
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负责全区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是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和养护体系,完善养护管理资金财政预算保障机制;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区农村公路路网养护、路政管理和指导、监督工作;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组道管理养护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协助做好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
第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严格遵循“县道县管、乡村道乡村管”原则,通组公路落实“确权到村、管养归县”以及“省、市、县养护资金统拨至管养终端”机制要求,切实保障资金投入,健全管理机制,强化指导监督,明确质量标准。同时,应依据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实施养护,确保路基、边坡稳定,边沟、涵洞排水通畅,路面、构造物及安防设施等完好,保持农村公路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第五条 鼓励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中推广应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
第二章 管养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建立区级统筹监管,镇(乡、街道)、村(社)分级负责的农村公路管养责任体系。
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县道及以上等级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制,执行和落实各项养护管理任务。建立对镇(乡、街道)的农村公路养护监督制度并进行监督,指导镇(乡、街道)开展乡道、村道和通组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督促镇(乡、街道)落实养护计划,组织养护管理技术培训和指导。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乡道、村道、组道的养护和管理。
村(居)民委员会通过建立村规民约加强对公路保护的宣传和管理,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协助做好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
第三章 养护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多元筹资、统筹安排、专款专用、绩效考核”的原则。
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相关文件规定,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每年投入不低于以下标准:县道每公里10000元,乡道每公里5000元,村道每公里3000元,通组公路每公里1500元。由地方管养的新增普通国省道日常养护资金标准参照县道标准执行。
日常养护资金的投入比例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统筹使用好上级补助资金和其他各类资金,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不断完善资金监管和激励制度。鼓励有条件的镇(乡、街道)探索将农村公路养护与产业、园区、乡村旅游等经营性项目实行一体化开发利用和运行,实现相互促进、互利共赢,共同提高农村公路养护质量。鼓励企业和个人捐助、捐款,由接受捐赠的单位统筹安排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并对捐款使用进行公开公示。
第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禁止截留、转移、挤占或者挪用。资金使用情况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十条 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农村公路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不得随意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有。
第十一条 负责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和日常养护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规定定期进行路况巡查。发现突发公路损坏、交通中断等影响公路通行的情况时,应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及时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具备安全通行条件的,引导车辆有序通行,不具备安全通行条件的,禁止通行。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及时修复和抢通,难以及时恢复交通的,应当根据需要合理设置照明、信号灯、警示标志等设施并告知绕行路线。
发现有侵占路产路权或人为损毁公路的情况时,应予以制止,并立即报告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播州大队依法查处。
第十二条 其他工程项目在施工期间需要使用农村公路作为施工通道的,相关车辆应当符合荷载标准。对超过荷载标准使用造成公路损坏的,应当按照不低于该路段原有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按照破坏、损坏程度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对不予修复或依法赔偿的,由责任主体部门抄告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及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划定农村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范围,建筑控制区范围标准为:县道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距离不少于10米,乡道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距离不少于5米,村道、组道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距离不少于3米。
第五章 养护管理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应完善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按规定设置警告、禁令、指示、指路等公路标志,定期保养,及时修理和更换受损设施。
第十五条 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致使农村公路损毁,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属地镇(乡、街道)、村集体、村民小组应当按照管养权限,合理利用筹集资金,立即动员和组织迅速抢修。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按其工程性质、技术复杂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改建。养护计划应当结合通行安全和社会需求等因素,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安排。大、中修和改建工程应坚持生态环保、保护耕地的原则,按有关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履行相关管理程序,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当逐步向规范化、专业化、机械化、市场化方向发展。
第十八条 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优化农村公路养护区域布局,提倡大工区制,扩大作业覆盖面,提升专业技能,充分发挥在公共服务、应急抢险和日常养护与管理中的作用。
第十九条 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完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信息系统和公路技术状况统计更新制度,不断提高决策科学化和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条 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县道和重要乡道评定频率每年不少于一次,一般乡道和村道在五年规划期内不少于两次。
第二十一条 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公路技术状况评定结果作为养护质量监督的重要指标。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规定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养护作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作业安全、交通安全和养护质量。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完善养护质量和安全制度,加强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
第二十三条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农村公路养护作业中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取水给予保障。
第二十四条 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农村公路路域环境整治,大力开展“美丽农村路”建设,逐步实现路田分家、路宅分家,努力做到路面整洁无杂物、排水畅通无淤积,打造平安绿美的农村公路通行环境。
第六章 公路绿化
第二十五条 公路绿化是公路养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公路绿化、美化,应依照“因地制宜、因路而宜”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 公路绿化实行分级负责,按照管养权限分别由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和村民小组逐年计划、逐年培植。
第二十七条 公路绿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管理,坚持“谁栽、谁管、谁受益”的原则,加强对公路行道树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砍伐;对确需更新砍伐的,应事先依法向交通、林业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及时补种。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转移、挤占、挪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由区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专款挪作他用的,责令限期追回,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规定对农村公路进行养护的,责令责任单位进行限期整改,造成不良后果的,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由有关执法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或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相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6年3月4日起施行。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1月3日印发的《遵义市播州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2021—167)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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