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区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 (播府办函〔202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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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在全区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和平(苟江)经开区管委会,区农业园区、苟坝创新区管委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全面掌握我区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状况,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23〕18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黔府办函〔2024〕8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遵府办函〔2024〕4号)精神,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组织开展全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坚持实事求是、改革创新、依法实施、周密部署,确保普查结果全面客观反映我区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基本状况。
二、总体目标
通过扎实有效的普查工作,实现如下工作目标和任务:一是建立我区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和资源数据库,建立文物资源资产动态管理机制;二是完善不可移动文物公布认定机制,规范认定标准和登记公布程序,健全名录公布体系;三是完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体制,构建全面普查、专项调查、空间管控、动态监测相结合的文物资源管理体系;四是培养锻炼文物保护专业人员,建强文物保护工作队伍;五是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
三、普查范围和内容
我区辖区内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对我区已认定、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同时调查、认定、登记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普查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名称、空间位置、保护级别、文物类别、年代、权属、使用情况、保存状况等。
四、时间安排
此次普查从2023年11月开始到2026年6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普查标准时点为2024年4月30日。
(一)第一阶段: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前。主要任务是梳理汇总我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政策汇编、研究学习文件精神,建立各级普查机构,成立普查专班,落实办公阵地,做好人财物等后勤保障。在我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基础上摸清全区文物底数,编制《遵义市播州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实施方案》并上报市普查办备案,组织普查人员参加省市两级的培训,实现培训全覆盖。
(二)第二阶段:2024年5月至2025年5月。主要任务是按照普查实施方案和时间节点要求,依据6大类63个细分类别,在对象名称、空间位置、保护级别、文物类别、年代、权属、使用情况、保存状况等信息上开展文物调查。
(三)第三阶段:2025年6月至2026年6月。主要任务是依法认定、登记并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建立全区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逐级验收并向社会公布普查成果。
区人民政府根据普查结果,及时将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核定公布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并按程序申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五、保障措施
(一)成立组织机构。成立遵义市播州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审定有关重要事宜,不作为区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文化旅游局(区文物局),领导小组在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结束后自行撤销。
(二)充实普查力量。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积极组织、统筹好本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保护工作机构、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博物馆及社会力量参与文物普查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文物普查工作,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岗位保留,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降低。
(三)落实普查经费。区财政局要做好文物普查工作所需经费年度预算安排,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普查经费使用必须严格管理,合理安排,专款专用。
(四)做好普查管理。建立健全文物普查责任体系,遵义市播州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承担普查工作任务。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单位配合做好辖区内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普查质量控制,严格执行普查方案,规范普查工作流程,强化事前事中事后数据质量检查核查,采用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坚决杜绝各种人为干预普查数据的行为。
(五)营造宣传氛围。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加强文物知识、法律法规、文物普查工作的宣传,提高全社会对文物和文物普查工作重要性的认知,营造支持文物保护、支持文物普查的浓厚氛围。区文化旅游局(区文物局)要及时做好信息公开公示,向社会公布文物普查成果,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
(六)严肃追责问责。各镇(乡、街道)、各部门及个人要如实填报登记信息,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和数据,如有上述情况发生,将依法依纪予以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要妥善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应履行保密义务,如有泄密事件发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予以处罚。在文物普查中,如发现因人为破坏、监管不力等因素造成已登记文物遭破坏、撤销、灭失的情形,将依法调查处理,并及时将违法违纪线索移送有关部门。
2024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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