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播州区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 ||
发文机关: | 区政府办 | 所属领域: | 公安 |
发文字号: | 播府办发〔2024〕6号 | 成文日期: | 2024-10-23 |
文件状态: | 有效 | 施行日期: | 2024-10-23 |
废止日期: |
解读链接:https://www.zybz.gov.cn/zwgk/xxgkml/jcgk/zcjd/202410/t20241031_86005693.html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遵义市播州区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23日
遵义市播州区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禁毒斗争,鼓励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减少毒品社会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贵州省禁毒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毒品违法犯罪,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相关措施的涉及毒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人,是指通过书面材料、电话、来访等方式,主动向公安机关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线索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下列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线索(以下简称涉毒线索)的举报:
(一)吸毒、毒驾等涉毒行政违法行为。
(二)贩卖、非法持有、走私、运输毒品等涉毒犯罪。
(三)非法贩卖、吸食新精神活性物质。
(四)非法贩卖国家管制的易制毒化学物品。
(五)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六)制造、加工毒品或者制毒物品的工厂(窝点)。
(七)在逃重大毒品犯罪嫌疑人线索。
(八)其他涉毒违法犯罪。
第五条 下列情况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公、检、法机关在案件侦查、审查、审理过程中新发现或本人新交代的。
(二)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在职责范围内发现提供的。
(三)案件受害人及亲属提供和指认的。
第六条 举报信息应具备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时间、地点、人员、事件、物品等基本要素中的三个以上要素,不能提供违法犯罪活动要素,仅为怀疑、推测性举报不适用本奖励办法。
第七条 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供述同案犯毒品犯罪事实和在押犯罪嫌疑人揭发他人毒品犯罪事实或者提供重要毒品犯罪线索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八条 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禁毒大队负责对全区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线索的登记、受理、查证、督办、回复、奖励等工作。
第九条 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禁毒大队主要职责:
(一)受理对毒品违法犯罪案件及涉毒逃犯线索的举报。
(二)负责对本局受理的毒品违法犯罪案件及涉毒逃犯线索的登记、分交、管理、督办、回复、统计上报工作。
(三)对查证单位的查证工作进行监督和督办。
(四)对举报案件线索在侦查破案中的作用组织评估,提出奖励意见。
第十条 向公安机关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线索的,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进行举报:
(一)举报电话:0851—27882077、110。
(二)直接举报或到就近的派出所举报。
(三)其他有效举报方式举报。
第十一条 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禁毒大队应有值班人员负责24小时接受举报,公布的电话保持畅通,对举报线索随时受理。接受当面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热情认真、耐心细致。
第十二条 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禁毒大队接受举报时,工作人员应如实记录举报内容,并将自己的警号告知举报人,以便举报人对查证情况、领奖事项进行咨询。
第十三条 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禁毒大队以外的其他警种部门和民警,对收到的公民的举报都应当受理并及时报告禁毒大队。
第十四条 所受理的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线索,实行首受负责制,工作人员应当如实填写《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受理表》,经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禁毒大队分管领导批准(电话或书面请示),及时转交有关办案部门开展查证工作,并将查证结果尽快向举报人反馈。
第十五条 所受理的举报信息,对不属于本局查证办理的,及时转往相关部门,在转出后要及时回告举报人,并说明转往地和单位。
第十六条 办案部门接到交办要求查证的举报线索,要立即安排专人进行查证。查证工作需要其他部门协助的,涉及公安机关的其他部门要积极协助,不得推诿。
第十七条 对符合奖励范围的举报有功人员,根据举报信息的详实准确程度和查获案件的性质、情节及影响程度,分别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举报吸毒、毒驾等涉毒行政违法行为线索的,查获处理1名吸毒人员奖励2000元,其中依法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奖励3000元。
(二)举报聚众吸食毒品人员线索的,一案查获3名以上不满5名的,奖励3000元;一案查获5名以上不满10名的,奖励1万元;一案查获10名以上的,奖励2万元。
(三)举报制造、走私、贩卖、运输以及非法持有海洛因、冰毒、摇头丸、氯胺酮、依托咪酯、鸦片、大麻、吗啡、可卡因、杜冷丁、咖啡因等毒品刑事案件线索的,根据缴获毒品数量(以海洛因数量为基准,海洛因与其他毒品换算标准以公安部折算标准为依据)、打击处理人数进行奖励:
1.缴获毒品10克以下或打击处理1—3人的,每案奖励3000元至5000元。
2.缴获毒品10克以上500克以下或打击处理3人以上的,每案奖励5000元至1万元。
3.缴获毒品500克以上10千克以下,每案奖励1万元至10万元。
4.缴获毒品10千克以上,每案奖励10万元至20万元。
(四)举报走私、非法买卖、生产、运输国家规定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的,根据缴获量进行奖励:
1.缴获第一类管制品种,缴获量在5千克以下的,每案奖励2000元至3000元;缴获量在5千克以上的,每案奖励3000元至3万元。
2.缴获第二类管制品种,缴获量在200千克以下的,每案奖励1000元至2000元;缴获量在200千克以上的,每案奖励2000元至2万元。
3.缴获第三类管制品种,缴获量在400千克以下的,每案奖励500元至1000元;缴获量在400千克以上的,每案奖励1000元至1万元。
(五)举报制毒线索的,每查实一案,根据抓获犯罪嫌疑人数、缴获毒品及制毒前体、配剂数量等情况,奖励2万元至20万元。
(六)举报制毒物品、制毒设备等其他制毒线索破获制毒案件的,根据抓获犯罪嫌疑人数,缴获制毒物品、设备等情况,奖励1万元至10万元。
(七)举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罂粟壳、罂粟籽的,根据铲除毒品原植物数量和缴获罂粟壳、罂粟籽数量进行奖励:
1.铲除罂粟500株以下或大麻5000株以下的,每案奖励500元至1000元;铲除罂粟500株以上或大麻5000株以上的,每案奖励1000元至5000元。
2.举报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罂粟壳、罂粟籽,缴获量分别在罂粟壳50千克以下、罂粟籽50克以下的,每案奖励1000元至3000元;缴获量分别在罂粟壳50千克以上、罂粟籽50克以上的,每案奖励3000元至1万元。
(八)举报其他涉毒违法活动或线索,根据查证情况在上述奖励幅度内视情进行奖励。
上述奖励如果未达到国家、省、市相关举报奖励办法规定的奖励标准,按照上级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同一案件被不同举报人多次举报的,主要奖励对查清案件起主要作用的人员。同等作用的,主要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公安机关受理该举报的时间先后顺序为准。对同一案件同时符合多项奖励的,以奖励金额数额最高项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如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毒品违法犯罪确有直接作用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当在案件查证属实或破案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对象和金额,并注明有关事项后,报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禁毒大队审批。《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审批表》由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统一制定。
第二十条 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禁毒大队接到《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审批表》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并回复办案单位,办案单位收到通知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举报奖励资金的考评发放由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禁毒大队负责,逐级经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主要领导审批后兑现。
第二十一条 举报有功人员须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奖金,举报人直接领取奖金不便或有困难的,可委托他人代领,代领人凭本人和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书领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二十二条 举报奖励资金由遵义市播州区财政承担,列入遵义市播州区禁毒经费预算。
第二十三条 设立专项奖励资金,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对奖励资金申报和发放的管理,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管。发现问题,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受理部门、查证单位及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障举报人的安全。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或者被举报人,非经举报人同意,严禁在查证、侦查、宣传、奖励过程中泄露、公开举报人情况。对故意或疏忽造成举报人情况泄露,给举报人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严禁办案人员在明知犯罪线索的情况下串通他人举报,骗取奖金,一经发现由有关部门依据纪律规定和有关法律严肃查处。
第二十六条 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国家安全等相关职能部门,不得利用职务活动中知悉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情况或线索,通过他人以举报的方式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获取奖励,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没有认真核实查处的。
(二)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励的。
(三)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四)因工作失职造成泄密的。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11月18日发布的《遵义市播州区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试行)》(播府办函〔2019〕1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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