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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播州区2023年公(廉)租房运行实施方案的通知(播府办函〔2023〕12号)
发文机关: 区政府办 所属领域: 住房和城乡建设
发文字号: 播府办函〔2023〕12号 成文日期: 2023-08-14
文件状态: 有效 施行日期: 2023-08-14
废止日期: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播州区2023年公(廉)租房运行实施方案的通知(播府办函〔2023〕12号)

解读链接:https://www.zybz.gov.cn/zwgk/xxgkml/jcgk/zcjd/202311/t20231114_83077373.html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委各部委,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区人武部,和平(苟江)经开区,苟坝创新区,区农业园区,各人民团体,区属及中央、省、市驻区有关企事业单位:

《播州区2023年公(廉)租房运行实施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14日        


播州区2023年公(廉)租房运行实施方案


为加强和规范住房保障管理,做到将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应保尽保,根据《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黔府办法〔2013〕39号)《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遵义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遵府发〔2019〕12号)等相关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公(廉)租房房源

本方案所称公租房廉租房是指播州区范围内由政府投入资金建设,面向社会出租或出售给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的公(廉)租房的统称;不包括建设在各类园区、乡镇、学校、医院、企业等面向特定群体的公(廉)租房。

二、住房保障方式

(一)实物配租。

(二)租赁补贴。

三、保障标准

(一)住房保障标准:申请家庭以户为单位,人均保障15㎡(一人户保障30㎡)。租赁补贴一户最高保障60㎡,实物配租一户最多保障一套公(廉)租房。

(二)租赁补贴发放标准:南白街道、桂花桥街道、影山湖街道、播南街道、龙坑街道范围内每平方米10元/月;其他镇(乡)每平方米7元/月。

四、申请条件(以下条件需同时符合)

(一)本区户籍家庭(含易地扶贫搬迁家庭、享受危房改造政策家庭、领取优抚补贴的参军、参战家庭、职工家庭)

1.遵义市城区范围内家庭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共同申请人未购买(租赁)过其它公(廉)租房、经济适用房。

2.收入符合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收入线(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2500元,一人户月收入低于3500元),且具有租金支付能力。

3.在遵义市城区范围内常住1年以上。

(二)非本区户籍家庭

1.遵义市城区范围内家庭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共同申请人在户籍地未购买(租赁)过其它公(廉)租房、经济适用房;未享受过农村危房改造、透风漏雨、易地扶贫搬迁等住房保障政策。 

2.收入符合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2500元,一人户月收入低于3500元),且具有租金支付能力。

3.在本区内常住2年以上,有稳定就业,在申请之日的前一年在播州区连续缴纳社保或完税1年以上(含1年)。非本区户籍特殊住房困难家庭,无社保或完税等特殊情况的,由居住地辖区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研究决定。

4.主申请人为红花岗区、汇川区、新蒲新区户籍的,不得在播州区申请住房保障。

(三)新就业无房职工(含城镇就业或创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和青年医生、青年教师)

1.遵义市城区范围内家庭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共同申请人在四城区未购买(租赁)过其它公(廉)租房、经济适用房。

2.本区人员在就业单位稳定就业1年以上;非本区户籍在就业单位稳定就业1年以上,且在播州区连续缴纳社保1年以上(含1年)。

3.新就业或创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毕业未满5年,35周岁以下青年医生、青年教师入职未满5年。

4.红花岗区、汇川区、新蒲新区户籍的新就业无房职工,不得在播州区申请住房保障。

(四)播州区拆迁家庭

播州区范围内拆迁家庭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且收入符合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2500元,一人户月收入低于3500元)。

五、申请

(一)申请资料

1.本区户籍家庭、非本区户籍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资料:

(1)填报住房保障申请书(含收入、居住、房屋情况(含不动产证明)、车辆、社保、婚姻、低保、身份证、户口簿等印证资料)。

(2)非本区户籍家庭(一人户)申请住房保障,需社会养老保险缴费1年以上(含1年)或完税1年以上(含1年)的印证资料;需提交在原户籍未享受过城市和农村住房保障的证明。

(3)可对共同申请人名下资产进行调查的授权声明。

(4)其它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残疾、优抚、易地扶贫搬迁、诚信承诺书等印证资料,提交资料的有效时限为6个月,相关证明材料超期的,需重新出具)。

2.播州区拆迁家庭申请资料

由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行筛查辖区内符合条件的拆迁家庭,申请资料为拆迁家庭的征收协议、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播州区房产查询证明等。

(二)申请程序

1.申请

(1)本区人员在户籍所属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村(社区)提交纸质申请资料进行申请;

(2)非本区人员在就业(务工)所属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村(社区)提交纸质申请资料进行申请;

(3)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就业单位所属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村(社区)提交纸质申请资料进行申请;

(4)拆迁家庭由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合格后以函件附表格的形式公文报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2.受理初审。村(社区)为受理初审部门,受理期限15天(含公示期)。村(社区)收到住房保障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家庭应补正的材料;材料齐全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情况进行走访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家庭及相关情况在村(社区)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线上提交申请资料到所属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示有异议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3.复审。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复审部门,复审期限22天(含公示期)。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线上提交材料后,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复审,并将申请家庭的相关情况在户籍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线上提交申请资料到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公示有异议的,5个工作日内线上退回受理部门,受理部门应该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4.审批。播州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为审批部门,审核期限30天(含公示期)。播州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对申请家庭线上资料进行审核,并将申请家庭的相关情况在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纳入住房保障;公示有异议的,5个工作日内线上退回受理部门,受理部门应该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六、审核认定依据

(一)下列房屋面积认定为申请家庭现有住房面积

1.私有房屋(如住房系危房,能够提供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能部门出具的不能居住的证明,可不认定为家庭现有住房面积)。

2.承租的公有安全住房(含政府直管公房和产权单位自管公房)。

3.共同申请人的住房。

4.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无产权房、危房改造房等其它需认定的房屋。

(二)附加认定条件

1.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未享受低保且无固定工作的,若不能提供经济收入来源证明,不能作为主申请人申请住房保障(患重疾丧失劳动能力病人,一、二级重度残疾人,领取优抚补贴的参军,参战家庭除外)。

2.申请住房保障的家庭,若有服刑的家庭成员,不能作为主申请人,不能作为共同申请人计算该家庭租赁补贴。服刑人员释放后不受在本市城区内常住一年的限制。服刑人员释放之日起一年内不能提供生活经济来源的,可不提供收入证明;释放满一年的,须提供收入证明。

3.申请家庭中夫妻双方不是一个户籍的,核实共同申请人和其未成年子女的住房、财产、车辆、收入(含退休金)等情况。

4.夫妻离异有房产分割的,经法院判决或经协议离婚失去住房的一方,可申请住房保障。

5.申请家庭的主申请人如有智力残疾和精神病成员不能申请实物配租。

6.共同申请人有非住房的,根据有资质的房屋评估机构对非住房评估价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以纳入住房保障。

7.共同申请人有车辆的,车辆现行价格根据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在10万元以下的可以纳入住房保障,申请家庭有多辆车的,合并所有车辆价值作为审核依据。

8.共同申请人有红花岗区、汇川区、新蒲新区迁入的,要在原户籍所在的社区(村)出具房屋情况证明,并经原户籍所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字盖章。

9.纳入透风漏雨、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等农村住房保障的家庭,如享受以上政策后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仍低于15平方米,家庭收入符合区人民政府规定收入线标准,可纳入公(廉)租房保障。如享受以上政策后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大于(含等于)15平方米,不得纳入公(廉)租房保障。

10.申请家庭的工商营业情况不纳入家庭收入审核。

11.特困分散供养家庭可纳入住房保障,与低保家庭同类别,只享受租赁补贴保障方式,不享受实物配租。

七、实物配租

(一)轮候方式

实物配租时,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低保家庭,农村低保家庭,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家庭,领取优抚补贴的参军,参战家庭,易地扶贫搬迁家庭,省级以上城市见义勇为家庭,省部级劳模家庭,70岁以上老人为主申请人的家庭,环卫工人为主申请人的家庭,公交司机为主申请人的家庭不参加住房保障对象总轮候,按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线上审核完成提交资料的先后顺序轮候,优先实物配租。如以上家庭中有两类(含两类)以上家庭条件叠加的家庭,可在轮候中再优先。

其他保障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家庭的收入在政府规定的收入线内的,以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线上审核完成提交资料的先后顺序轮候,轮候顺序号作为分配依据。

(二)分配方式

申请家庭数大于房源套数,采取摇号方式分配;申请家庭数小于房源套数,采取直接分配方式,但需由申请人抽签确定房号(电梯房随机分配,不在此列)。低保家庭中只需1人以上享受低保即视作低保家庭,实物配租时,需再次提供民政局出具的低保证明。放弃一次实物配租的保障家庭,放弃之日起两年后才能重新参加实物配租。

非本区户籍保障家庭原则不能享受实物配租保障方式(新就业无房职工家庭除外)。

八、租金计算

1.保障对象缴纳租金全部参照实物配租房源所在地的市场租金,再按各自收入进行租金减收,减收后低保家庭承担月租金为0.5元/㎡;民政认可的低收入家庭承担的月租金为1元/㎡;家庭人均月收入在低收入到政府收入线的保障家庭承担的月租金为1.75元/㎡;家庭人均月收入超过政府收入线的保障家庭承担的月租金为5.6元/㎡(龙坑公租房除外)。本方案出台后合同期未满的按原合同执行租金,合同期满按此方案执行租金。

2.南白龙山廉租房、龙坑鑫泰廉租房、和平公租房三个项目,2018年6月30日前实物配租的,按原标准收取租金;2018年6月30日后实物配租的南白龙山廉租房、龙坑鑫泰廉租房、和平公租房、巨宇公租房、云山秀水公租房按此方案计算租金,龙坑公租房由市住房投资公司自行计算租金。

3.2018年6月30日后实物配租的保障家庭,家庭有自有住房的,按实物配租住房面积和原住房面积之和计算租金,如保障家庭人口超过4人,住房面积大于60平方米的,最多加60平方米计算租金。(尚嵇公租房、尚嵇廉租房、团溪廉租房、金杯廉租房、龙坑公租房不在此列)

4.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家庭,领取优抚补贴的参军,参战家庭参照低保家庭计算租金。

5.易地扶贫搬迁对象按家庭收入情况计算租金。

6.尚嵇公租房、尚嵇廉租房、团溪廉租房、金杯廉租房根据区人民政府批转的分配方案计算租金。

九、住房租赁补贴计算方法及附加条件

1.外来务工家庭按务工所在地补贴标准计算,其他家庭按实际居住所在地补贴标准计算,居住在遵义市汇川区、红花岗区、新蒲新区的,按户籍所在地补贴标准计算。

2.核定原住房面积时以户籍人口计算,计算租赁补贴时按常住人口计算。

3.1人户住房保障面积按30㎡/户计算。

4.保障家庭核减原住房面积后补贴金额少于50元的,按50元/月发放。

5.因住房租赁补贴实行“财政一卡通”发放,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时须线上提供保障对象一卡通相关资料,如保障对象资格符合,因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未能提供一卡通相关资料及个人账户原因导致住房租赁补贴不能及时发放的,从补齐资料之日起计算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6.一人户租赁补贴系数按0.65计算(低保家庭和低收入家庭不在此列)。

7.家庭月租赁住房补贴金额=公布的租赁补贴数×(保障家庭应保障面积-现有住房建筑面积)×补贴系数。

(1)家庭人均月收入为政府公布的保障性住房收入线到低收入线的保障家庭,拆迁家庭,补贴系数为0.75;

(2)低收入家庭(该类家庭名单以区民政局提供为准),补贴系数为0.85;

(3)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补贴系数为0.95。

十、保障对象资格复核与退出管理

(一)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须出台公(廉)租房保障对象清退操作细则,报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

(二)本区户籍普通保障对象全部按户籍所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年度资格复核,非本区户籍普通保障对象全部按申请时所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年度资格复核,拆迁家庭由拆迁房屋所在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年度资格复核。

(三)2019—2021年纳入住房保障实物配租的职工保障对象,全部视作普通保障对象进行复核、管理、租金缴纳。本区户籍职工保障对象由户籍所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年度资格复核,非本区户籍职工保障对象由实物配租房源所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格复核。职工家庭复核后在南白、龙坑、影山湖、播南、桂花街道范围外有住房超标仍需租赁公租房的,全部按市场租金缴纳租金。

(四)缴纳市场租金的保障对象不进入年度复核。

(五)复核后不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对象,由各镇(乡、街道)报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停发住房租赁补贴;复核后不符合条件的实物配租保障对象,由各镇(乡、街道)根据相关法规牵头进行清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公(廉)租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配合清退,清退后的相关事宜联系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及公(廉)租房管理单位进行处理。

(六)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停发住房租赁补贴;复核后不符合条件的实物配租保障对象,由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相关规定牵头进行清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公(廉)租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配合清退,清退后的相关事宜联系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及公(廉)租房管理单位进行处理。

(七)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每年第四季度对辖区内的保障对象进行资格复核,并将复核汇总表在每年12月上旬报到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其它复核资料与保障对象档案合并存档。不按时间节点报送复核汇总表的,不予以保障。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还应将辖区内保障对象的人口、住房等临时变更情况及时函报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保障对象处于复核期,仍按原合同缴纳租金。该项工作纳入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对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年终考评。

(八)播州区民政局应在每季度末月25日前将保障家庭的最低收入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异动情况汇总,书面报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区民政局提供的保障家庭收入异动情况,调整保障标准或实施住房保障退出机制。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廉)租房违规使用行为,保障家庭须退出住房保障:

1.擅自将公(廉)住房转租、转借、调换或改变房屋结构的。

2.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经催告仍不缴纳的。

3.在公(廉)住房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4.不配合住房保障资格审查的。

5.其它违反规定使用保障房的行为。

(十)对承租人的严重违约行为,复核单位应当会同播州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在政府门户网站对承租人的不良行为进行公告,同时将公告内容告知承租人所属单位、居住地及户籍所在社区,形成联动机制,并将个人不良行为录入征信系统。

十一、档案保管

公(廉)租房实行线上申请审核后,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再上报公(廉)租房申请的纸质资料到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原公租房申请表及相关纸质资料由社区(村)上报到各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相关业务科室存档。住房保障档案属于永久性管理档案(含拆迁家庭住房保障档案),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明确专人负责档案管理,供纪委监委、审计、住建、财政等相关部门查询。

十二、租金收缴及维修

(一)租金

公(廉)租房的租金由业主单位集中收缴后统一缴到区财政住房保障租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维修

1.每年11月由业主单位分项目向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报维修计划,当年未申报维修计划的,次年不能申报维修。

2.上一年度未缴纳应收租金80%以上的,次年不能申报维修。

3.维修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由业主单位自行报预算

到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派人核实后维修,维修结束由业主单位上报验收意见和实际费用,经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委派的有资质的第三方结算审计认可,区财政局审核后据实拨付到业主单位。

4.维修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由业主单位委托有资质的预算单位编制预算报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派人核实后维修,维修结束由业主单位出具验收意见,经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委派的有资质的第三方结算审计认可,区财政局审核后据实拨付到业主单位。

5.园区、卫生、计生、教师、企业公租房维修参照执行。

十三、工作责任

(一)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纳入住房保障,享受实物配租保障的,由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清退;给不符合住房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对象发放补贴的,由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追回发放补贴。

(二)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住房保障申请及审核过程中须履行本实施方案规定的职责,如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本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播州区2021年公(廉)租房运行实施方案的通知》(2021—175)同时废止。

附件:播州区公(廉)租房房源信息表


附  件

播州区公(廉)租房房源信息表

地段及项目名称

市场租金指导价

物业服务费指导价

南白龙山小区廉租房

8元/㎡·月

0.6元/㎡·月

南白廉租房(金杯)

8元/㎡·月

0.5元/㎡·月

和平廉租房

7元/㎡·月

0.5元/㎡·月

南白巨宇廉租房

10元/㎡·月

参照物业收费标准

南白云山秀水廉租房

10元/㎡·月

参照物业收费标准

龙坑共青大道公租房

10元/㎡·月

参照物业收费标准

龙坑鑫泰廉租房

10元/㎡·月

参照物业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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