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 题: | (2020—262)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播州区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一、二期)林地流转林木收储办法(试行)的通知 | ||
| 发文机关: | 播州区政府办公室 | 所属领域: | 林业 |
| 发文字号: | 2020—262 | 成文日期: | 2020-12-01 |
| 文件状态: | 有效 | 施行日期: | 2020-12-01 |
| 废止日期: | |||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遵义市播州区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一、二期)林地流转林木收储办法(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0年12月1日
遵义市播州区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一、二期)林地流转林木收储办法(试行)
第一条 按照《贵州省利用金融贷款建设国家储备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贵州省利用金融贷款建设国家储备林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要求,为了有效利用林地、林木资源,快速推动项目(一、二期)林地流转林木收储工作,结合播州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林地流转林木收储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原则。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功能,整体调控、分步实施,推动各项工作平稳、有序进行,促进国家储备林建设,维护林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二)依法公开原则。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三)项目优先原则。一是项目优先,即优先流转播州区国家储备林已获授信放贷的项目规划建设林地林木;二是权属优先,即林地林木权属清楚的优先流转;三是起源优先,即起源为人工林优先流转,以切实保障林农生产积极性;四是树种优先,即优势树种为杉木、马尾松(湿地松)、杜仲、柏木的优先流转,流转后改造为针阔混交林,提升整体生态功能。
第三条 林地流转林木收储范围。根据省、市下达计划,结合播州区国家储备林规划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实施方案,原则上林地流转林木收储范围为项目实施方案确定地块。
第四条 目标任务。全区国家储备林项目林地流转林木收储任务12万亩。其中项目(一期)2万亩,项目(二期)10万亩。
第五条 流转收储方式。采用协议方式进行林地流转和林木收储,并订立书面合同(协议),流转收储期限原则上以30年为限,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第六条 流转收储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计划安排。根据资金和项目推进等情况,合理制定国家储备林项目林地流转林木收储计划。
(二)做好登记。国家储备林项目区流转收储所涉原林地林木承包经营单位(个人),持《林权证》等有关证件到各镇(乡、街道)指定地点进行登记,各地登记情况汇总报区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执行标准。林地流转林木收储价格执行省、市林业主管部门及国家开发银行贵州省分行对播州区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一、二期)《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审查批复所定标准,流转收储资金控制在总额以内。
(四)严格依法。国有、村、组集体及个人所有的林地林木权属的流转收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贵州省森林林地流转条例》有关规定,严格依法执行。
(五)依次流转。国家储备林项目林地林木流转收储按先国有、后集体、再非集体的顺序进行。
(六)订立合同。为确保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和统筹下顺利实施,切实保障林权所有人正当合法利益,区人民政府选择依法成立的具备相应条件的法人为播州区国储林项目林地林木集中流转收储主体,流转收储主体流转收储后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依法依规另行流转。国家储备林项目林地流转林木收储达成交易后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协议),合同(协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双方当事人的单位或者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
2.流转林地和收储林木的基本情况,包括坐落、地类、面积、四至、林种、树种、林龄、林地所有权利人、林权证号等;
3.林地流转林木收储方式采用(合同)协议方式;
4.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5.流转价款、付款方式和付款时间;
6.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7.附经双方确认的1:10000地形图。
(七)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流转后,向区级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林地林木权属变更登记。
(八)资金筹措。流转资金由区林地流转林木收储实施单位项目贷款及自筹资金组成。
第七条 方案制定。流转收储主体按照本办法(试行)规定,制定流转方案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实施。
第八条 保障措施。区直有关部门、各镇(乡、街道)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通过各种宣传渠道,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舆论宣传和引导工作,将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的目的、意义、政策、做法让群众知晓,提高公众对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广泛动员和凝聚各方力量,加快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林地流转林木收储进度,实现“国家得木材、社会得生态、政府得投资、企业得效益、林农得收入”的多赢局面。
第九条 相关要求
(一)林地流转林木收储未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欺骗等非法手段违规流转收储的,其流转收储行为无效,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对林地流转林木收储工作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和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对工作失职渎职的责任人,要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试行)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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