播州区企业复工复产政策明白卡(七、电气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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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用气:
(一)降价空间
1.气源环节。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销售贵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天然气销售贵州分公司)管道天然气淡季门站价格安排,合同量内执行政府指导价的气量价格在基准门站价格基础上下调1%,合同量内执行市场调节价的气量在基准门站价格基础上涨幅由迎峰度冬期间的45%下调为24%。属于直供的化肥用气价格在基准门站基础上价格下调5%。
2.配气环节。尚未制定配气价格的地区,应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安排部署,切实加快工作进度,尽快作出定价决定。其中,已完成集体审议、征求意见程序的,原则上应同步出台配气价格定价决定和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价格政策,将气源、配气环节叠加形成的降价空间全额用于降低终端销售价格,不得截留。其他地区在根据气源价格降价情况先行降低非居民用气价格的同时,要倒排时间抓紧推进相关工作,原则上不晚于2020年3月31日前制定配气价格,进一步降低非居民用气价格。
(二)降价措施
1.管道天然气通用计算方法。根据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全省管道天然气(指通过中缅、中贵线等天然气长输管道输气)降后非居民用气价格统一按以下公式测算。降后非居民用气价格=E(降后中石油管道天然气气源价格+当地短途管道现行运输价格)×计算期中石油管道天然气供气量+城镇燃气企业采购的 LNG等其他气源加权平均购进价格×计算期其他气源采购量〕÷计算期总采购气量+配气价格。其中,计算期为2020年2月22日至6月30日。其余尚未接入天然气长输管道的通气城市,应结合近期LNG现货价格走势和配气价格制定工作进展,参照上述公式进行认真核算,具各降价空间的应作出降价决定。
2.省级定价区域。贵阳市城区及与其共用同一配气管网区域非居民用气价格由3.07元/立方米下调为2.74元/立方米。
(三)对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和中小企业给予更大价格优惠鼓励中石油天然气销售贵州分公司、城镇燃气企业充分考虑疫情对不同行业的影响,对受疫情影响大的化肥等涉农生产、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行业给予更大优惠的供气价格。对中小企业在疫情期间的用气实行 “欠费不停供”,疫情结束后2个月内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免收滞纳金。
全省非居民用气价格涉及气源环节的降价措施统一自2020 年2月22日起执行,至2020年6日30日结束,涉及配气环节的降价措施追溯至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企业用电:
(一)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基本电费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企业可根据用 电需求请变更基本电费(按变压幂容量、合同最大需量、实际最大需量),不受“计费方式按季度变更”等条件限制,电网企业在下月计算上月电费时即按新方式计费。申请减容(暂停)的企业不受“应提前向电网企业申请”、“暂停时间每次不得少于十五日”等条件限制,自申请之日起减容(暂停)部分免收基本电费。对于疫情发生以来停工、停产的企业,可将减免起始时间追溯至2020年2月1日 。
(二)对因满足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原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缴纳基本电费的,实际最大需量不受合同确定值限制。实际最大需量未超过合同确定值5%的,仍按合同确定值收取,超过合同确定值5%的部分据实收取,不加倍收取基本电费。
(三)2020年2月至3月期间对停产、停业的中小企业暂不进行功率因数考核。对中小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的用电实行 “欠费不停供”,疫情防控结束后2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四)各级供电局、各增量配电网企业要全力保障为疫情防控直接服务的新建(扩建)医疗等场所、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用电需求,不得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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