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使用说明
(一)请认真填写“我要写信”的相关内容以及真实姓名、联系电话,以方便领导或有关部门及时和您联系反馈处理情况,给您解决问题,否则您的信件将可能不被受理。请勿在正文内容中留下您的电话、地址和真实姓名等个人资料。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尊重网上道德,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法律责任。一事一文,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如反映问题,请您尽量写清具体时间、地点、当事人,以便您的问题及时得到核实处理。标题请控制在30字以内;正文内容请尽量叙述清晰、简明扼要,1000字内为宜。严禁一切攻击行为,严禁一切利用“领导信箱”进行造谣、诽谤、传播反动言论等种种非法行为,请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三)信件提交时请注意正确提交信件分类,以便您的信件得到正确的处理。您的信件是否愿意公开,请在提交信件时做好选择,若没有特殊要求,本网一律视为来信可公开。
(四)请及时、妥善保存好您的信件查询码,以便您查询信件处理进度和有关情况。为确保及时清晰阅读网上民声,请勿重复留言。
(五)“领导信箱”对涉及区委及区委部门、区政府及区政府部门所管辖范围内的信件,进行处理和回复。如您反映或投诉的问题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应当分别向有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如您的来信中存在商业推广性质,将按程序转交职能部门处理。
(六)信件回复时限:按照《信访条例》第三十三条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四条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第三十五条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二、工作流程
“领导信箱”邮件由专人负责接收、登记、办理、回复,重要来信及时摘报、专报区领导,并根据领导的批示要求交办督促有关责任部门进行办理,其他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转送交办有关职能部门或镇(乡、街道)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