播州区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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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州区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 2020-11-15 15:01 字体:[]

为进一步推进全区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切实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是指不具备行政职能,为公众提供产品和公共服务的组织和行业。

第二条  公开内容要与整顿行业风气、树立行业形象相结合,便于群众知情,方便群众办事,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职责权限、服务范围及其工作人员职责。

(二)办事依据、办事时限、办事流程、办事结果。

(三)工作制度、行为准则、服务标准、服务承诺、违诺责任、投诉监督办法、处理结果和对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的处理规定。

(四)收费项目、依据、标准及缴费办法。

(五)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如新政策的出台、价格制定和调整。

(六)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办事公开方式遵循“便于群众知情、方便群众办事、有利群众监督”原则,因地制宜、灵活多样、简便易行、注重实效。

(一)在社区公开。凡是适宜于社区公开的内容,一律要在社区进行公开。

(二)在网站公开。公共企事业单位适宜在互联网公开的内容,一律在播州区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开。

(三)在办事大厅公开。建立专项办事公开服务大厅,通过大屏幕、宣传栏、办事指南、触屏式电脑查询等方式进行公开。

(四)在媒体上公开。通过电视、报纸、广播、电话咨询、短信等各种信息传播媒体进行公开。

(五)其他方式公开。通过其他便于群众知晓的形式进行公开,如通过评议会、听证会、情况通报会等形式公开征求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人士和群众意见、建议。

第四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办事公开,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开的内容、依据、程序、时间、方式、要求、责任单位、责任人报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公开。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应公开的按程序及时公开;不宜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解释说明。

(三)公开事项变更、撤销或终止的,按照程序审核后及时告知公众。

第五条  公共企事业行业主管部门应构建多渠道、多层次的监督体系,对无理由不公开或假公开的严肃追责问责。

第六条  对已公开的资料、群众投诉举报、调查处理结果等资料,公共企事业单位要及时立卷归档,建立办事公开档案。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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