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增强政府工作透明度,推动社会各方沟通交流和建言献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会议公开范围主要包括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以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其他会议。
第二条 根据政府会议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公众普遍关切事项的具体情况,由有关部门提出是否邀请列席,是否公开以及公开方式,随会议方案一同报批。经区政府审核同意,由区政府办公室邀请或委托有关部门邀请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列席。
第三条 涉及公众利益,需社会广泛知晓的会议,由区融媒体中心按照区政府有关要求(依法保密的除外),采取广播电视、网络和新媒体等向社会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地公开会议精神。
第四条 涉及扶贫开发、医疗卫生、资源利用、环境保护、社会保障等重大民生决策的会议(依法保密的除外),由有关部门报区政府研究同意,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渠道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地公开会议政策研究过程,或者将会议研究通过的政策按照公文程序进行印制,并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电子政务外网、《政府公报》向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媒体依法予以公开。
第五条 区政府各部门、区融媒体中心应配合区政府办公室,做好会议议题审核把关和会议精神宣传落实。
第六条 议题单、会议纪要应记录邀请的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会议记录应明确记录被邀请参会人员姓名、职务、身份、电话等基本情况。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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