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检查指标》《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监管工作年度考核指标》精神,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函〔2019〕10号)要求,为切实加强全区政务新媒体日常管理和常态化监管工作,推进政务新媒体在政务公开、政务服务、政民互动、创新治理等领域发挥更大作用,促进全区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的政务新媒体平台,是指我区各级行政机关和下设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在微博、微信等第三方平台上开设的政务账号或应用,以及自行开发建设的移动客户端APP等。
第二章 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全区政务新媒体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统筹推进、监督管理、指导督促工作,区电子政务中心负责提供必要技术保障。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明确专门机构负责区人民政府官方新媒体平台开办、建设、管理、运维等工作。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实行新媒体监督考评制度,纳入目标考评分值。
第五条 各镇(乡)政府和区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及其内设机构开通的官方政务新媒体,必须向区电子政务中心进行备案,对相关情况(如名称、二维码、链接、信息发布范围等)进行说明,明确分管领导、管理人员。如因工作调整人员变动须及时报备。
第六条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如因工作需要,需新建政务新媒体平台的,须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批。
第七条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实行常态化监测检查制度,按月对全区政务新媒体平台进行监测检查。各单位政务新媒体平台经监测检查不合格的,或监测检查后发现问题不按时整改的,将按规定予以关停。
第八条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及各单位建设管理的政务新媒体平台,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严格遵循“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建立完善的管理运维、信息审核发布机制。
第九条 各单位加强资源整合,一个单位原则上在同一平台只开设一个政务新媒体账号,单位内部开设有多个账号的,要优化资源配置将信息发布、政民互动、办事服务等功能集成到一个账号。对功能相近、用户关注度和利用率低的政务新媒体要清理整合,确属无力维护的要坚决关停。
第十条 各单位严禁购买“粉丝”或“关注”等数据造假行为,不得强制要求群众下载使用移动客户端等或点赞、转发信息。严禁任何单位将下载使用或关注本单位政务新媒体作为办事服务的前置条件,不得在学校、医院等场所强制推广政务新媒体。
第三章 信息发布
第十一条 各单位政务新媒体平台每周发布信息不得少于2次,当月更新不少于8次,管理人员应按要求建立信息发布台账。
第十二条 政务新媒体平台发布信息范围:
(一)各类政务动态、宣传教育、重要事项信息;
(二)本部门政务公开、政务服务信息;
(三)经领导批准发布的信息;
(四)上级安排或因工作需要发布或转发的信息。
第十三条 政务新媒体平台不得擅自发布代表个人观点、意见及情绪的言论,不得刊登商业广告或链接商业广告页面。
第十四条 各级政务新媒体平台发布信息要确保准确性、时效性,动态信息不得超过3日发布。
第十五条 网友通过政务新媒体平台咨询留言,主办单位应及时回复,原则上不超过1日。如情况复杂的,应承诺答复期限。
第十六条 政务新媒体平台所开设栏目管理要求:
(一)不得出现空栏目;
(二)不得出现空链接、死链接;
(三)不得超过2周未更新;
(四)不得超过1天无法打开栏目。
第四章 信息安全
第十七条 各级政务新媒体平台发布、转载有关信息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发布涉密信息。
第十八条 各级政务新媒体平台不得出现以下安全、泄密事故和严重问题:
(一)严重表述错误;
(二)泄露国家秘密;
(三)发布或链接反动、暴力、色情等内容;
(四)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如伪造发稿日期等);
(五)因政务新媒体建设管理工作不当引发的严重负面舆情。
第十九条 各单位要加强政务新媒体平台账号管理和信息监管,确保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对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问题(如页面被挂木马、内容被篡改等)须及时进行有效处置,并向区电
子政务中心进行报备。如出现违规内容,造成不良后果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管理人员及分管领导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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