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播州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序号 | 执法事项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依据 | 承办机构 |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部委规章 | 政府规章 | ||||
1 | 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审批(初审) | 行政许可 |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一条 | 宗教事务科 | ||||
2 |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条 | 宗教事务科 | ||||
3 | 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许可 | 行政许可 | 《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三条 | 《贵州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五条 | 宗教事务科 | |||
4 | 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 | 行政许可 | 《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五条 | 宗教事务科 | ||||
5 |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捐赠审批 | 行政许可 | 《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七条 | 宗教事务科 | ||||
6 | 宣传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等违法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三条 | 宗教事务科 | ||||
7 | 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四条 | 《贵州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八条 | 宗教事务科 | |||
8 |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 | 宗教事务科 | ||||
9 | 非宗教活动场所、非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贵州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 | 宗教事务科 | ||||
10 | 对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 或者吊销登记证书仍然进行 宗教活动,擅自设立宗教院 校,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 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 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 行宗教活动,或者接受宗教 性捐赠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九条 | 宗教事务科 | ||||
11 | 对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等活动,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或者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培训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条 | 宗教事务科 | ||||
12 | 对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 处罚 |
行政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一条 | 宗教事务科 | ||||
13 | 对违反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或者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二条 | 宗教事务科 | ||||
14 | 对《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三条 | 宗教事务科 | ||||
15 | 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四条 | 宗教事务科 | ||||
16 | 公民民族成份确认和变更审批 | 行政确认 |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民族工作科 | ||||
17 | 权限内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到教务活动区域外(跨区域)主持宗教活动备案 | 其他类 | 《贵州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三条 | 宗教事务科 | ||||
18 | 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设立、变更、合并、分立、注销的审核 | 其他类 |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一条 | 宗教事务科 | ||||
19 | 在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改变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审核 | 其他类 | 《贵州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五条 | 宗教事务科 |
备注:
1.执法依据要列明法律、法规、规章等全称,发布及最后一次修订的时间、文号以及具体条款,执法依据涉及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要全部罗列。
2.已委托的执法事项,应保留在委托部门的执法事项目录中,在“承办机构”栏中注明“委托XX单位行使”;对于以受委托形式承接的执法事项,列入受委托部门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在“承办机构”栏中注明“受XX单位委托行使”。
3.承办机构指本部门具体执法机构(支队[大队]、科室、站所等)的全称,要与本部门权责清单、机构编制文件内容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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