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标准
黔城城通发〔1994〕092号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建城〔1993〕410号文《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贵州省城市道路占用收费标准》和《贵州省城市道路挖掘及设施损坏收费标准》印发给你们,从一九九四年五月一日起执行,以前各地自行确定的道路占用挖掘收费标准停止执行。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的收取:城市由道路主管部门负责;县城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由收费部门负责对其损坏路面及设施进行修复。收费单位需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做到持证收费。此项资金属预算外资金,按省人民政府黔府发(91)9号《贵州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实行财政专户存储,确保用于城市道路,下水道等设施的修复、维护、建设和管理,实行归口使用,不许挪作他用,并按规定向当地财政部门报送财政收支报表。收费时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贵州省建设厅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物价局
1994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