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中心城区征收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相关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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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中心城区征收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相关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4-05-07 14:40 字体:[]

遵义市中心城区征收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相关政策解读

一、什么是城镇生活垃圾?

城镇生活垃圾是指城市、建制镇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不包括餐余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废渣及特种垃圾等危险固体废物。

二、什么是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过程所需的费用,主要包括垃圾收集、运输和集中处置所需的费用。城镇公共区域内产生的清扫保洁等费用没有进入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定价成本。

三、我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定价依据?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7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贵州省城镇垃圾管理办法(2012年修正本)》和《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实施意见》(黔发改价格〔2018〕1614号)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提升城镇环境卫生管理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改善城镇生态环境,本着“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全面推行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四、我市中心城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依据?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中心城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的通知》(遵市发改价费〔2023〕39号)

五、我市中心城区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征收范围和对象包括哪些?

征收范围是遵义市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区域以及其他纳入城区环卫管理的区域。

征收对象是征收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居民及其他生活垃圾产生者。

六、为什么要把用水量作为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依据?

这次生活垃圾处理费调整,与原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不同的是以用水量作为征收依据,把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与污水处理费和自来水费实行“三费合一”征收。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是有利于提高征收率,降低征收成本。遵义市现行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是2001年制定的,主要按照人口和经营面积为计费单位,通过环卫部门的人员上门征收。长期以来,征收成本大、征收率低,导致垃圾处理费严重入不敷出,不能体现“谁产生谁付费”的定价原则。

二是有利于节约资源,增强居民环保意识。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谁生产、谁付费”的原则制定的,污染者对其产生的垃圾需要付出处理成本,有利于培养企业和居民的环保意识,同时是按照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和集中处置成本原则,从源头上减少垃圾的产生,对于增强居民的环境意识,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共同维护城市形象,促进经济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七、我市中心城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是多少?什么时间开始执行?

根据用水性质不同,划分了七类征收标准。

(一)居民:按生活用水量1.00元/吨;

(二)行政事业单位:按单位用水量1.60元/吨(除学校、医院);

(三)经营服务单位:按单位用水量计收。其中超市3.00元/吨、餐饮酒楼3.00元/吨、住宿酒店2.00元/吨,个体工商业户2.00元/吨;

(四)特种行业:按用水量计收。洗车行业0.30元/吨、洗浴行业0.50元/吨、其他特行0.50元/吨;

(五)工业企业:按企业生产、生活用水总量计收。月用水量小于3千吨(含)的部分0.30元/吨、月用水量大于3千吨小于5千吨(含)的部分0.20元/吨、月用水量大于5千吨小于1万吨(含)的部分0.10元/吨、月用水量大于1万吨的部分免征;

(六)学校:按用水量1.50元/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减半);

(七)医院:按用水量1.00元/吨。

以上收费标准从2024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原遵义市市、区两级制定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有关收费政策同时废止。

八、垃圾处理费有哪些减免政策?

(一)对城市环卫、绿化、消防行业作业用水免收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对取得民政部门核准的低保困难户实行减半征收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向税务部门(法定征收主体)申报。

(二)对实行垃圾分类的小区住户和经营单位,按垃圾处理费应征收数额的10%减免。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需要申请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认定,减免对象凭综合行政执法局的认定证明向税务部门(法定征收主体)申报。

九、谁来征收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怎么收?

根据《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规定,税务部门是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法定征收主体,为简化征收流程、提高征收率,委托城区垃圾处理区域内的供水公司代收。已缴费的单位和居民在缴纳水费的同时,随水费一并交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十、如何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税务部门委托供水企业收取水费时,按照标准代收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与水费一票征收;在增值税普通发票备注栏中备注代征的城镇垃圾处理费金额,作为缴费凭证。居民可以在供水企业所设营业网点、代缴代扣点、自助服务点以及采用电子支付等方式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十一、单位和个人拒缴或未缴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规定?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157号令)的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十二、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主要是怎么使用的?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用于补偿城镇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集中处置费用。公共区域产生的垃圾处理成本没有包含在收费标准以内,由财政预算安排资金解决。

十三、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和物业费里的卫生费有哪些区别?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包括居民小区垃圾集中收集点至终端处理设施的清运和转运的费用以及终端集中处置的费用。物业费里的卫生费包括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服务区域内的环境卫生保洁,并将生活垃圾短驳至指定的居民小区垃圾集中收集点的费用。

政策咨询热线电话:播州区环境卫生服务站;28717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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