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安全管理办法
返回上一页
  • 无障碍浏览
  • 关怀版

遵义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2-04-20 16:12 字体:[]

为加强遵义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确保生活垃圾填埋处理规范化,实现安全无事故的目标,根据国家、省、市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作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运行管理,并制订相关环境和安全应急处置预案。

第二条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决将风险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第三条坚持“一岗双责”原则,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岗位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本办法适用于在运营的生活垃圾填埋场。

第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维护技术规程》等规定,主要对日常安全工作开展进行规范与要求,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信息采集进行闭环管理。

第五条 生活垃圾填埋处置企业应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企业负责人对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2.指导安全管理工作,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例会,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计划、部署、总结;3.牵头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4.组织落实各层级安全检查,及时掌握安全工作现场情况和存在的安全隐患,研究解决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难点问题,督促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5.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组织抢救、调查、处理和汇报;6.对合作、承包、外来施工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具体的安全内容、要求和措施,签订安全协议,做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填埋场区安全管理

第六条垃圾填埋区现场作业人员,应配备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严格按照各岗位操作规程及填埋工艺要求上岗作业。

第七条定期检查气体收集井及填埋工作面气体浓度,防止气体自燃或爆炸事故的发生。

第八条垃圾填埋库区范围内,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第九条定期组织全体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演练。

第十条严禁在垃圾填埋库区范围内使用明火,严禁吸烟。确因工程需要使用明火的,必须向管理部门提前申请,经有关技术人员检测,具备使用明火的条件后方能使用。

第十一条加强垃圾填埋库区内车辆进出道路的维护,确保道路平整,确保垃圾运输车辆畅通无阻。

第十二条垃圾运输车辆在进出场道路突发故障妨碍其它车辆进出时,应在故障发生后第一时间内将故障车辆拖离现场,以免影响其它垃圾运输车辆作业。

第十三条垃圾填埋现场作业区域内,当作业设备(设施)在同一地方作业时,要确保作业设备(设施)前后距离大于8米,左右相距大于1.5米。

第十四条 定期开展填埋场堆体及坝体稳定性检测和巡查管理;实时开展库区雨水沟和排洪沟巡查管理,以及山体滑坡隐患排查工作;同步开展好填埋场堆体水位检测管理。

第十五条外来人员、设备(设施)未经许可严禁进入垃圾填埋区域范围内,确因事需进入垃圾填埋区域的,必须经管理部门批准后,安排专人陪同才能进入。

第十六条在特定天气环境下(如暴风雨、雪天、雷电、汛期),要认真落实好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应急抢险队要迅速到位,24小时待命值守,管理人员要认真负起责任,做好现场督导工作,若遇紧急情况,要迅速组织抢险,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同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 人员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工作人员工作岗位调整时,应当通知填埋场安全管理部门,做好人员新岗位的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八条在招聘新的工作人员上岗时,必须充分考虑其年龄、性别、健康状况和技术水平与工作岗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九条制定相关技术人员培训计划时,应包括安全内容。

第二十条按规定配备安全人员,必须保持安全人员的稳定性。

第二十一条 按规定发放个人防护用品、清凉饮料、防暑降温和防寒保暖用品。有计划地改善和增添必须的生活福利设施。关心一线工人生活,落实职工劳动保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 定期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表扬好人好事,总结推广安全生产经验。

第四章 设备(设施)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严格控制各种设备生产能力,不得超载、超负荷运行。加强设备管理和维护,及时发现和排除运行中的设备隐患、异常及故障,保证设备安全稳定运转,提高设备运转率。

第二十四条 渗滤液处理设施配套生化系统高空作业、常规操作(如:添加营养剂、菌种活性检测、调节水体pH等)严禁违规操作,严格规范操作流程,做好安全保护工作。

第二十五条 填埋场渗滤液调节池、应急池等设施要建立安全防护措施,做好安全标识标牌,定期开展调节池、应急池水位检测管理。并加强垃圾填埋场防渗漏管理,强化垃圾填埋场渗滤液调节池、应急池的安全维护,防止渗滤液渗漏污染地下水、收集池垮塌、渗滤液外溢,造成环境污染安全事件。

第二十六条定期巡查重点安全设施,检查各类生产物资的使用和贮藏,检查人员发现存在较大安全风险及隐患时,有权决定先行停止操作进程,并报单位相关部门进行及时处理。

第二十七条认真抓好消防工作,灭火器材要定期检查,及时更换好干粉灭火器内的药粉,对二氧化碳、干粉、干沙、灭火毯等消防器材按各要害部门的需要分别设置在定点位置,妥善管理,经常检查。

第二十八条 高低压用电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熟悉高低压配电设备状况、操作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严禁非工作人员操作。

第二十九条 填埋场应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制度,产生的危险废物,都必须分类存放在指定的暂存区内,并交由具有处置资质的第三方处置,做好台账管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

第三十条 化学危险品(包含强酸、强碱)应设专人管理,严格遵守危险化学药品管理制度。

第五章 除臭灭蝇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除臭灭蝇药剂一律使用生物制剂,不得使用化学药品。

第三十二条除臭灭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作业时间内不准吸烟、饮食。

第三十三条 作业结束后,清洗器械,不得在天然水域内进行,清洗污水选择安全地点倾倒(严禁倒入下水道或天然水域)和处理。

第三十四条药物空瓶回收统一处理,在回收前将药液倒尽,用清水洗涤,洗液倒入配药桶利用。

第三十五条药物必须由专人保管,并做好用药登记。

第三十六条配药、喷药人员每年一次体格检查。

第六章 垃圾填埋场值班管理

第三十七条垃圾填埋场应安排管理人员24小时值班,主要负责监督督促落实场内安全、防火、防盗等安全防护工作。

第三十八条 遇有突发事情,值班人员应第一时间内予以处置,并及时向上级领导或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九条 值班人员每天必须办好交接班手续,填写值班记录。

第七章 安全检查要求

第四十条 每年法定节假日前、重大恶劣天气来临前,组织专项检查。

第四十一条 重点区域实行每日巡查制,进行日常巡查并填写巡查表。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整改。

第四十二条 做好夏季防暑降温、防汛、防台风、防雷电和冬季防冻保暖、防火防爆等各项安全检查工作,防患于未然。

第四十三条 对发现问题当日回复并落实整改,对无法立即整改的安全隐患要采取临时安全措施,并制定整改计划,及时向处置企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报告。

第八章 安全检查记录要求

第四十四条处置企业自查存在问题需做好记录,并自行负责督办整改。

第四十五条 消防设施设备类检查出的问题,应根据《贵州省消防条例》有关规定记录并当日督办整改完毕,同时填写整改结果。如当日无法整改的,须提交整改计划并严格落实,同时在整改期限届满后3个工作日内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第四十六条 工程(生产辅助)车辆类检查出的问题记录,并立即整改完毕。

第四十七条 企业应每日对重点区域落实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四十八条 企业应按要求对仓库、电瓶车停放、生产、应急、环保设施设备、库区雨污分流等进行综合检查,并做好对整改情况的跟踪,填写完整的整改结果。

第九章 安全监督与检查

第四十九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生活垃圾填埋场的日常安全监督与检查以各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为主,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各地生活垃圾填埋场实行定期检查、随机抽查。

本办法自 2022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