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企行政检查要做到“五个严禁”、“八个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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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企行政检查要做到“五个严禁”、“八个不得”

发布时间: 2025-09-09 15:00 字体:[]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要求,涉企行政检查要做到“五个严禁”、“八个不得”。

‌严禁逐利检查,不得接受被检查企业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参加被检查企业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由被检查企业支付消费开支或者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企业,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严禁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刻意要求法定代表人到场。

‌严禁任性处罚企业,不得乱查封、乱扣押、乱冻结、动辄责令停产停业。

‌严禁下达检查指标,不得将考核考评、预算项目绩效与检查频次、罚款数额挂钩。

‌严禁变相检查,不得以观摩、督导、考察等名义行检查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