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播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播综执01字第01号
当事人:张道江,现年56岁,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119XXXXXX0493
住址:贵州省播州区芶江镇红山村东山二组
本机关于2022年12月7日接遵义市播州区林业局(以下简称“区林业局”)《关于移送2022年森林督查图斑违法占用林地涉林案件线索的函》(播林〔202 2〕191函),述播州区华云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养殖场项目涉嫌非法占用“判读图斑号364”林地0.5796公顷,要求本机关依法查处。
经初查,“判读图斑号364”林地系当事人非法占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1月5日对该案件线索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0月以实施“遵义市播州区芶江水库(第3标二级泵站及管网工程)项目”名义,在未经林业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办理占用、征收林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位于播州区芶江镇红山村东山组樱桃湾林地0.5796公顷。
经区林业局于2023年2月23日核查确定,当事人非法占用的上述林地类型为不在自然保护区和大娄山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商品林。
另查明,根据芶江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向区林业局出具的《芶江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关于芶江镇红山村东山组樱桃湾处苟江水库管道施工违法占用林地的情况说明》,经林业局2023年3月10日确认,当事人已于2022年11月对其非法占用的林地进行了复绿。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证据一、区林业局《关于移送2022年森林督查图斑违法占用林地涉林案件线索的函》(播林〔202 2〕191函),证明本案线索系林业行政部门移送等事项;
证据二: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作为本案违法主体的适格性等事项;
证据三、当事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张道举《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张道举作为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全权代理当事人接受本机关询问、调查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书等事项;
证据四:本案承办人对当事人及受委托人制作的《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以及区林业局出具的《364号图斑播州区华云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养殖场项目违法占用式地示意图》,证明当事人在播州区芶江镇红山村东山组樱桃湾商品林林地内非法占用面积为0.5796公顷(图斑号364号)林地的事实等事项;
证据五:经区林业局确认的《芶江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关于芶江镇红山村东山组樱桃湾处芶江水库管道施工违法占用林地的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已于2022年11月对其非法占用林地的行为积极采取措施通过异地补植方式主动减轻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事项;
证据六:受委托人提供的《林地占用合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编号:B520800916152)、张道仪出具的 《承诺书》,证明当事人占用的林地权属等事项。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非法占用林地的行为违反了《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版)第二十条“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根据《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版)第三十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归还林地,处以非法改变用途或者占用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非法占用林地的…”的规定,当事人在未经林业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办理占用、征收林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类型为商品林、面积为0.5796公顷林地,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本案《证据五》证明事项,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对其违法行为积极进行整改,以异地复绿方式补植树苗的行为,符合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应当减轻行政处罚。
本机关已于2023年5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遵义市播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2023〕播综执 01字第01号),告知当事人在五个工作日内针对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法律法规依据等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并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综上,根据《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版)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伍万柒仟玖佰陆拾元整(即对当事人非法占用林地面积0.5796公顷的行为按每平方米10元予以罚款)。
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行政处罚义务,持本决定书到遵义市播州区新客运站八楼811室领取《贵州省财政非税收入》缴款编码,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账户。逾期,本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处罚金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本机关地址:遵义市播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播州区南白客运站8楼)。
联系人:唐庆勇 联系电话: 18798183211
2023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