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播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播综执处01字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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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播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播综执处01字第12号

发布时间: 2023-09-15 12:06 字体:[]

遵义市播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播综执处01字第12号

当事人:播州区黄师汽车配件经营部

经营者:黄子洪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321MA6E23NJ1B

地址:播州区播南街道白龙社区青龙大道

现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1月起,在未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以阻碍车辆进出其经营场所,继而对其汽车维修经营造成影响为由,擅自将位于播州区播南街道白龙社区青龙大道135号和137号门面前的花池拆除。

本机关于2023年2月10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后,当事人于2023年2月24日对该花池进行了恢复,并种植了绿篱(木春菊4.68平方米、大叶黄杨一颗)。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在卷佐证:

证据一:区住建局《行政处罚案件移送函》(播住建案移字〔2023〕1号),证明本案的案件来源系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等事项;

证据二:当事人《营业执照》及黄子洪《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作为本案违法主体的适格性及当事人经营者系黄子洪等事项;

证据三:黄子洪《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在未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下,擅自将位于播州区播南街道白龙社区青龙大道135号和137号门面前的花池拆除的事实等事项;

证据四:本机关于2023年2月10日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播综执01字改〔2023〕第12号),证明本机关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了“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行政行为等事项;

证据五:由当事人经营者提供的《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拆除播州区播南街道白龙社区青龙大道135号、137号门面前绿化设施(花池)的理由、时间,以及属地社区、相邻住户对其《情况说明》予以认可并签字、盖章等事项;

证据六:区住建局出具的《关于播南街道办白龙社区“黄师汽修”道路绿地恢复情况勘验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已针对本机关2023年2月10日对其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播综执01字改〔2023〕第12号)要求改正的事项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了改正等事项。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遵义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地、树木和绿化设施的行为:......(五)损坏花坛、绿篱等园林绿化设施......”之规定,根据《遵义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损害城市绿地、树木和绿化设施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违反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轻微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当事人在未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位于播州区播南街道白龙社区青龙大道135号、137号门面前花池拆除的行为,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本机关已于2023年4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2023〕播综执告01字第12号),告知当事人在五个工作日内具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时间内,当事人未提起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综上,根据《遵义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佰元整。

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行政处罚义务,持本决定书到遵义市播州区新客运站八楼811室领取《贵州省财政非税收入》缴款编码,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账户。逾期,本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处罚金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本机关地址:遵义市播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播州区南白客运站8楼)。

联系人:李洪波     联系电话:0851-28717278

2023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