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征收:《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要求裁决的,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