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必须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排除商业征收。
二、符合“四规划一计划”。征收房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三、房屋调查认定登记。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五、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征求意见。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补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六、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七、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公告应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