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征收的责任主体:市、县级人民政府;
2.房屋征收的实施主体: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
3.房屋征收的实施单位:房屋征收部门或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的单位,具体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4、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