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的主体、实施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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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的主体、实施单位

发布时间: 2024-01-17 10:13 字体:[]

1.房屋征收的责任主体:市、县级人民政府;

2.房屋征收的实施主体: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

3.房屋征收的实施单位:房屋征收部门或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的单位,具体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4、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