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播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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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播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

发布时间: 2022-06-27 13:45 字体:[]

遵义市播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
序号 权力类别 权力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承办机构 追责对象       范围 实施主体
1 行政给付 租赁住房补贴支付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令2007年第162号)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货币补贴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实施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廉租住房紧缺的城市,应当通过新建和收购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房源。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给付的行政决定,依法送达。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五条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房地产业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遵义市播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 行政检查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估价业务及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根据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估价业务及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有关房地产估价业务的文档,有关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房地产估价报告以及估价委托合同、实地查勘记录等估价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房地产业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遵义市播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 行政检查 对房地产估价师的监督检查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根据2016年9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房地产估价师的执业和继续教育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房地产业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遵义市播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4 行政检查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20年第50号)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建筑业管理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遵义市播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5 行政检查 对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根据2016年9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建筑业管理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遵义市播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6 行政检查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检查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20年第50号)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专业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建筑业管理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遵义市播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7 行政检查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2007年第165号)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五条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房地产业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遵义市播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8 行政检查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检查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2008年第166号)第二十六条  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建筑起重机械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建筑业管理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遵义市播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9 行政检查 对“安管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4年第17号)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安管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建筑业管理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遵义市播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0 行政检查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9年第714号)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建筑业管理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遵义市播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1 行政检查 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3年第393号)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四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建筑业管理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遵义市播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2 行政检查 安全生产费用监管 《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黔建施通〔2007〕278号)第四条  安全生产费用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取依据,提取标准如下:
(一)房屋建筑工程不得少于2.5%(不包含设备购置费用),其中房屋建筑工程中安装工程为1.0%;
(二)矿山(井巷)工程不得少于2.0%;
(三)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不得少于1.5%;
(四)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不得少于1.0%。                                                                                                                                
拆除工程、工程造价100万元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按照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审定的安全施工措施、安全生产费用清单和相关规定计算安全生产费用,但提取标准不得低于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2.5%。
工程造价确定前,投标人可暂按投标报价作为安全生产费用计取依据。
建筑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给分包单位,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第七条第一款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矿山工程为2.5%;
(二)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0%;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 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七条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建筑业管理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遵义市播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3 其他类 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备案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20年第732号)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并定期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0第13号)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如实填写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按照规定报项目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房地产业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遵义市播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4 行政许可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9年第32号)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2004年第131号)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房地产业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遵义市播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5 行政许可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9年第29号)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建筑业管理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遵义市播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6 行政许可 住宅物业建设单位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企业审批 《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8年第698号)第二十四条  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房地产业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遵义市播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7 其他类 商品房交付备案 《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0第13号)第三十九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依法取得建设、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并经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水、电、道路、绿化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具备国家规定的投入使用条件,已经明确产权、管理权,并且以书面形式明确管理责任;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检查验收,提出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房地产业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遵义市播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8 其他类 房地产开发企业登记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9年第32号)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三)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还应当执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检查验收,提出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房地产业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遵义市播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9 其他类 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2001年第88号)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检查验收,提出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八条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房地产业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遵义市播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 其他类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9年第32号)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检查验收,提出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房地产业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遵义市播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1 其他类 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备案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20年第732号)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并定期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检查验收,提出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房地产业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遵义市播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2 其他类 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合同备案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20年第732号)第二十条  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持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检查验收,提出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房地产业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遵义市播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3 其他类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9年第714号)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09年第2号)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贵州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黔建建通发〔2000〕231号)第四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管理权限内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第二项  (二)铁路、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按工程隶属关系报相应专业行政主管 部门委托的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办理备案手续。专业建设工程中的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按分级管理原则报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办理备案手续。
第五条第三项  其余工程竣工验收后,按工程隶属关系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办理备案手续。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检查验收,提出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第九条 、《贵州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条、
《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建筑业管理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遵义市播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4 其他类 业主委员会备案 《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8年第698号)第十六条第一款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检查验收,提出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房地产业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遵义市播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5 其他类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备案登记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                                                                                   
第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                                                                                                              
第十三条  安装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形式、传真或者计算机信息系统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同时按规定提交经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合格的有关资料。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检查验收,提出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第十一条、
《贵州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三条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建筑业管理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遵义市播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6 其他类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备案登记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第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检查验收,提出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第十五条、
《贵州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三条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建筑业管理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遵义市播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7 其他类 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审核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令第162号,2007年)第十八条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登记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以及个人申请的保障方式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开。
对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凡申请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的,要优先安排发放补贴,基本做到应保尽保。
实物配租应当优先面向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检查验收,提出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十七条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房地产业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遵义市播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8 其他类 保障性住房资格初审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2年第11号)第三条第一款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 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第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检查验收,提出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八条、第九条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房地产业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遵义市播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9 行政许可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许可 《城市绿化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7年第676号)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应当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贵州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根据2008年8月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用地使用性质;擅自改变的,必须限期归还,恢复城市绿地使用功能。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临时使用土地者应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合同,按合
同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并按恢复绿地实际费用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绿化费;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被临时占用的绿地归还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恢复绿地。对城市绿地及设施造成损坏的,应担负赔偿责任。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城乡建设管理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遵义市播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0 行政许可 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树木审批 《城市绿化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7年第676号)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贵州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根据2008年8月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修剪树木断根移植。确需砍伐、修剪树木或断根移植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但单位附属绿地内的树木花草修剪除外。
第二十八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化树木,未经批准禁止砍伐、移植。确需砍伐、移植的树木,胸径在20厘米以下或同地点一次性20株以下的,由县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上一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超过以上标准的,由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审查后报省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许可证。
确需砍伐、移植乔木的,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制定年度砍伐、移植总量计划指标,按规定报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城乡建设管理科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遵义市播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1 行政征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1年第590号)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1.起始责任:公告征收的对象、方式、范围等应当公示的内容,并予以解释。
2.审核责任: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征收决定。
4.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房地产业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遵义市播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2 其他类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一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第十二条 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20年第51号)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检查验收,提出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建筑业管理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遵义市播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3 其他类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20年第51号)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检查验收,提出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建筑业管理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遵义市播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