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播州区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省医保局关于完善贵州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意见的通知》(黔医保发〔2021〕63号)、《遵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遵府发〔2010〕28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全市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遵府办发〔2010〕264号)和《关于调整市直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遵市医改办发〔2015〕1号)精神,结合我区公务员医疗保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是指在实施《遵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基础上,对公务员实行的医疗补助。
第三条 医疗补助原则:补助水平要与我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相适应,保证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
第四条 医疗补助范围:按规定缴纳了公务员补助基金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
第五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经费来源: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按享受公务员补助人员工资总额的3.5%列入单位预算。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按照个人工资总额(或退休工资总额)的1%划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其余部分建立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专款专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建账、单独管理。
第六条 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住院补助范围及报销标准:维持公务员医疗补助年度起付线不变(即在职人员700元、退休人员600元);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住院费用通过统筹基金报销后,超过年度起付线的符合住院补助报销范围内费用(包括:住院起付线、乙类自付、统等自付,不包括:全自费、进口自费、超标自费),由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报销95%。
第七条 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年度补助范围及报销标准:
(一)将住院和在门诊发生的恶性肿瘤、血液透析个人自付费用纳入年度补助范围,其中不包含限价材料、床位费的超标自费。
(二)设置年度起补线:7000元。
(三)超过年度起补线的费用进行分类报销。其中全自费报销40%,其他非全自费费用报销95%。今后根据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实际运行情况由区医疗保障局适时调整。
第八条 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体检费用补助政策
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每年(一个自然年度)进行一次健康体检,体检费用由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支付,最高限额每人1000元。
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体检可由单位统一组织或由本人根据自身情况,自行选择体检项目,在年度内完成。体检须到符合规定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对符合规定的检查、诊疗项目才可纳入体检费用补助范围。体检费用由本人在体检机构刷卡结算,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受理手工报销。体检费用超过1000元的,超过部分自负,年度内未体检或者体检费用不足1000元的,视为自动放弃,跨年不补。
异地安置人员体检,须到本人选择备案且符合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体检费用当年内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第九条 离休人员等其他特殊人群的体检及医疗费用由财政另行安排预算资金解决。
第十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经办工作,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审计制度。区医疗保障局要加强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考核与监督管理;区财政局要将医疗补助资金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确保资金到位,加强资金监管;区审计局要加强对医疗补助资金的审计和监督。
第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基金运行情况,按照中央、省、市工作要求对体检费用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遵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县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县府办函〔2015〕27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