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播州区应急管理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202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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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播州区应急管理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2024版)

发布时间: 2024-11-22 15:13 字体:[]

遵义市播州区应急管理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2024版)

序号 权力类别 权力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承办机构 追责对象            范围 实施
主体
备注
1 行政检查 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21年第88号)第六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综合监督股、应急管理股、非煤矿山股、危化股、工贸行业监管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遵义市播州区应急管理局
2 行政检查 对生产经营单位提取、使用和管理安全费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21年第88号)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财资〔2022〕136号)第六十一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财政部门依法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7第18号)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三)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情况,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和相关安全生产设施、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情况进行检查;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综合监督股、应急管理股、非煤矿山股、危化股、工贸行业监管股及有关股室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遵义市播州区应急管理局
3 行政检查 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持证情况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21年第88号)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综合监督股、应急管理股、非煤矿山股、危化股、工贸行业监管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遵义市播州区应急管理局
4 行政检查 对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情况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21年第88号)第五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综合监督股、应急管理股、非煤矿山股、危化股、工贸行业监管股及有关股室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遵义市播州区应急管理局
5 行政检查 对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21年第88号)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三十二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12月1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下同);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非煤矿山股、危化股、工贸行业监管股及有关股室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遵义市播州区应急管理局
6 行政检查 对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监督检查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9年第709号)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调拨、分配、管理自然灾害救助物资。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二十二条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减灾救灾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遵义市播州区应急管理局
7 行政检查 实施地震应急预案工作的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中国地震局令2002年第7号)第三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第三条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减灾救灾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遵义市播州区应急管理局
8 行政检查 对其他有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的防汛工作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1年第588号)第二十六条  在汛期,河道、水库、闸坝、水运设施等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在执行汛期调度运用计划时,必须服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或者监督。
在汛期,以发电为主的水库,其汛限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以及洪水调度运用必须服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二十六条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减灾救灾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遵义市播州区应急管理局
9 行政检查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8年第7号)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审定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第三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质量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铁路、水利、电力、地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9年第709号)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不予批准。                                           
第十六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中国地震局令2002年第7号 )第十四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建设工程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七十六条、《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十三、十六条、《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中国地震局令第7号)第十四条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减灾救灾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遵义市播州区应急管理局
10 行政检查 地震应急工作监督检查 《贵州省防震减灾条例》(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7第22号)第十五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对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地震应急疏散通道和地震紧急自动处置技术系统等的建设管理和维护给予技术指导。                                                                                     
《关于印发〈地震应急工作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中震救发〔2011〕4号)第二条  在国务院领导下,中国地震局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全国地震应急工作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工作检查。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贵州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十五条、《关于印发〈地震应急工作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减灾救灾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遵义市播州区应急管理局
11 行政检查 对专用地震监测台网 和社会地震监测台站(点)运行情况的检查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1年第588号)第五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震监测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监测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对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社会地震监测台站(点)的运行予以指导。
《水库地震监测管理办法》(中国地震局令2011年第9号)第二十条  水库地震监测台网和地震监测设施的运行管理,应当纳入所在地省级或者全国地震监测技术管理和质量检查。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十条、《水库地震监测管理办法》(中国地震局令第9号)第二十条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减灾救灾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遵义市播州区应急管理局
12 行政确认 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8年第7号 )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国家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地震监测设施遭到破坏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组织修复,确保地震监测设施正常运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地震观测环境。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划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并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1年第588号)第二十七条  地震观测环境应当按照地震监测设施周围不能有影响其工作效能的干扰源的要求划定保护范围。具体保护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最小距离划定。
国家有关标准对地震监测设施保护的最小距离尚未作出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测试方法、计算公式等,通过现场实测确定。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三条、《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减灾救灾股、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遵义市播州区应急管理局
13 行政给付 救灾捐赠资金及物资的给付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2008年第35号)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灾情和灾区实际需求,可以统筹平衡和统一调拨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计。
对捐赠人指定救灾捐赠款物用途或者受援地区的,应当按照捐赠人意愿使用。在捐赠款物过于集中同一地方的情况下,经捐赠人书面同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调剂分配。
发放救灾捐赠款物时,应当坚持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等程序,做到制度健全、账目清楚,手续完备,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审计等部门及时对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捐赠人有权向救灾捐赠受赠人查询救灾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救灾捐赠受赠人应当如实答复。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减灾救灾股、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遵义市播州区应急管理局
14 行政给付 自然灾害救助及救灾救济款物的给付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9年第709号)第二十二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根据情况紧急疏散、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及时为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
第二十五条  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及时核实本行政区域内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并给予资金、物资等救助。
第二十六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因当年冬寒或者次年春荒遇到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给付的行政决定,依法送达。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二十二、二十五、二十六条 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减灾救灾股、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遵义市播州区应急管理局
15 行政奖励 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21年第88号)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1.受理责任: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对奖励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核。
3.公示责任:对拟奖励对象进行公示。
4.决定责任:做出奖励的决定,依法送达。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六条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综合监督股、应急管理股、非煤矿山股、危化股、工贸行业监管股、派驻政
务服务中心
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遵义市播州区应急管理局
16 行政奖励 对在地震预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者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地震预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8年[第255号] )第四条  国家鼓励和扶持地震预报的科学技术研究,提高地震预报水平。
对在地震预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者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1.受理责任: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对奖励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核。
3.公示责任:对拟奖励对象进行公示。
4.决定责任:做出奖励的决定,依法送达。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地震预报管理条例》第四条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减灾救灾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遵义市播州区应急管理局
17 行政奖励 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8年第7号)第十一条第二款  国家鼓励、支持防震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逐步提高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经费投入,推广先进的科学研究成果,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提高防震减灾工作水平。
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震预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8年[第255号] )第四条  国家鼓励和扶持地震预报的科学技术研究,提高地震预报水平。
对在地震预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者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水库地震监测管理办法》(中国地震局令2011年第9号)第八条  对在水库地震监测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震行政执法规定》(中国地震局令1999年[第3号] )第二十四条  地震行政奖励的一般程序是:奖励的提出、审批、公布、授奖和存档。
1.受理责任: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对奖励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核。
3.公示责任:对拟奖励对象进行公示。
4.决定责任:做出奖励的决定,依法送达。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十一条《地震预报管理条例》第四条《水库地震监测管理办法》第八条 《地震行政执法规定》第二十四条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减灾救灾股、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遵义市播州区应急管理局
18 其他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备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9年第708号)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2019年第2号)第二十六条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前款所列单位属于中央企业的,其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应急管理部;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不属于中央企业的,其中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本款前述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经行政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海洋石油开采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经行政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海洋石油安全监管机构。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检查验收,提出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 第七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应急管理股、非煤矿山股、危化股、工贸行业监管股、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遵义市播州区应急管理局
19 其他类 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备案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06年第5号)第三条第一款   国家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管理,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备案证明管理。
第四款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检查验收,提出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条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危化股、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遵义市播州区应急管理局
20 其他类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落实情况的备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2013.12.07发布)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检查验收,提出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危化股、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遵义市播州区应急管理局
21 其他类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2015年第79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5日内,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其中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文件资料只需提供清单),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检查验收,提出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危化股、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遵义市播州区应急管理局
22 其他类 危险化学品单位新建、改建和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资料备案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2015年第79号)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新建、改建和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和分级、登记建档工作,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检查验收,提出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危化股、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遵义市播州区应急管理局
23 行政检查 地震监测台网(站)建设管理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1年第588号)第二十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对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社会地震监测台站(点)的运行予以指导。
第二十六条  禁止占用、拆除、损坏下列地震监测设施:
(一)地震监测仪器、设备和装置;(二)供地震监测使用的山洞、观测井(泉);(三)地震监测台网中心、中继站、遥测点的用房;(四)地震监测标志;(五)地震监测专用无线通信频段、信道和通信设施;(六)用于地震监测的供电、供水设施。
第二十八条  除依法从事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建设活动外,禁止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爆破、采矿、采石、钻井、抽水、注水;(二)在测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无线信号发射装置、进行振动作业和往复机械运动;(三)在电磁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铺设金属管线、电力电缆线路、堆放磁性物品和设置高频电磁辐射装置;(四)在地形变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振动作业;(五)在地下流体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堆积和填埋垃圾、进行污水处理;(六)在观测线和观测标志周围设置障碍物或者擅自移动地震观测标志。
《贵州省防震减灾条例》(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7第22号)第十条  全省地震监测台网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分类建设和管理。县级以上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根据上级地震监测台网规划,制定本级地震监测台网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其建设、改造资金和运行费用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市、县级地震监测台网的中止或者终止运行,应当报省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批准。
大型水库、核电站等重大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强震动监测设施,其建设、运行和管理由建设单位负责,所需资金由建设单位承担。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应当报送省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备案,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并提供必要的建设用地、通信、交通、水、电等条件,保障台网正常运行。
1.管理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具体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地震监测台网(站)规划、建设和管理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减灾救灾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遵义市播州区应急管理局
24 行政检查 防震减灾活动监督管理 《贵州省防震减灾条例》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7第22号(2017年11月30日修订)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备案,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防震减灾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和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交通运输、卫生、公安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1.管理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防震减灾活动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贵州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六条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减灾救灾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遵义市播州区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