播州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播州区财政局关于调整部份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播州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播州区财政局关于调整部份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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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发文日期2023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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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播州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播州区财政局关于调整部份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根据《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份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黔退役军人发〔2023〕1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调整部份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

二、大力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切实保障其生活水平。中央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20元。省级财政在此基础上,按照720元/年的标准配套在乡老复员的生活补助。

三、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787.5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调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每人每年安排7560元,省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945元,不足部分由市、区两级财政按4:6分担比例承担。

四、对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参试退役军人,从每人每月800元提高到840元。中央财政每人每年安排8060元,地方财政承担2020元(其中:参战退役人员由省级财政补助50%,市、区各两级财政承担25%;参试退役人员由省级财政承担)。

五、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从每人每年7740元提高到8280元,月补助690元,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

六、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提高40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补助688元,月补助57.3元,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

七、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黔府办发〔2005〕51号)规定比例的要求调整自然增长机制,我区2021年已兑现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为23872元/年、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幅为7%,2023年我区自然增长标准为1671元,低于上一年的1958元/年,仍按照上年度的1958元/年执行,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八、根据黔民发〔2005〕49号《关于调整一至四级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精神,调整一至四级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今年仍按照2022年标准执行,即因战、因公一、二级护理费标准为43605元/年(3634/月);因战、因公三、四级护理费标准34884元/年(2907元/月);因病一至四级护理费标准为26163元/年(2180元/月),从2023年7月1日起执行。

九、此次调整所需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负担的经费,由省级财政下拨。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财政局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匹配区级承担补助资金,严格落实“一折通”集中统发要求;各镇(乡、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要精准上报发放对象,确保及时、准确、足额把抚恤金和生活补助金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并将资金发放数据及时关联直达系统。

十、本通知自2023年8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