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播州区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方案

遵义市播州区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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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发文日期2023年0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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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遵义市播州区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方案

解读链接:https://www.zybz.gov.cn/zfbm/swj_5668340/zcwj_5668344/202305/t20230529_79942653.html

 为全面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保障镇乡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有效防治水污染和保护环境,根据《城镇排水与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省财政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污  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黔财非税2017〕64)等相关精神,结合《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播州区推污水处理收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播府办函〔2016〕62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工作目标

  坚持“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以及“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行为,进一步强化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有效防治水染,改善水环境质量,保障生态良性发展。

   二、组织保障

  成立播州区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侯登江  区农业园区管委会主任

  副组长:余盛熙  区水务局局长

          郑显平  区发展改革局局长

    员:高  斌  区财政局局长

           莉   区税务局局长

          黎茂伦  市生态环境局播州分局局长

          程兴容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罗芝芳  区委宣传部副部长

          吴纯益  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副局长

           杨  标   区水务局副局长

          牟泰终  区国防动员办公室专职副主任

            张  恒  省水投水务集团播州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乌江镇、鸭溪镇、枫香镇、龙坪镇、团溪镇、尚嵇镇、石板镇、乐山镇、马蹄镇、泮水镇、新民镇、茅栗镇、西坪镇、铁厂镇、平正乡、洪关乡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水务局,由余盛熙同志兼任办公主任,杨标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征收工作的统筹调度及安排部署。涉及镇(乡)成立相应工作专班具体负责征收工作,确保污水处理费征收有序开展。

  三、工作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开展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政策及征收公告的宣传发布工作。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对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进行审定,并对后期调整标准进行审核,征收标准原则上应当补偿污水和污泥处置设施正常运营成本并合理盈利。

  区财政局:负责乡镇污水处理费的统筹收取及拨付工作,对收费不足以维持设施正常运营的,区级财政应给予补贴。

  区水务局:牵头开展全区乡镇(三合镇、三岔镇、药江镇除 外)污水处理费征收和管理工作,牵头做好镇乡征收范围的定界、 征收水量复核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服务费拨付的审核工作。

  区税务局:负责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涉及免税减税及相关税务协调处置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播州分局:负责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涉及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及工业污水违法排放的执法检查工作。

  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依法打击恶意煽动引发群体性事件、故意破坏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等违法犯罪活动。

  相关镇(乡)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征收工作的宣传发动,对征收出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确保污水处理费及时征收到位,做好辖区内征收范围的定界工作。

  贵州水投水务集团播州有限公司等相关公共供水企业:具体负责对供水辖区内污水处理费的代征工作,配合做好宣传解释,配合做好各镇(乡)征收范围的定界。

  四、 工作内容

(一)征收标准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要求,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按照0.85元/吨进行征收,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按照1.2元/吨进行征收。

  (二)征收范围

  鸭溪镇、尚嵇镇、乌江镇、龙坪镇、团溪镇、铁厂镇、西坪镇、茅栗镇、新民镇、乐山镇、石板镇、马蹄镇、泮水镇、枫香镇、洪关乡、平正乡集镇区域内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三岔镇、三合镇、芍江镇集镇区域已开征污水处理费,不再纳入本次征收范围)。

  (三)征收方式

  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按缴纳义务人的用水量计征。

  (四)开征时间

  2023年6月1日起全面开征。

  (五)优惠减免政策

  按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播州区推进污水处理收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播府办函〔2016〕62号)要求,为保障困难群众生活不受影响,对征收范围内低保户家庭应缴纳的污水处理费,实行减免政策,每户每月减免3吨生活用水量,确保其基本生活水平不因开征污水处理费而降低,该优惠减免政策由低保户家庭自行申请后执行。

  (六)其它

  本方案未尽事宜,参照《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贵州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五、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23年5月10日至2023年5月20日 )

  由区级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召开征收动员大会,发布征收公告;相关镇(乡)成立工作专班,加大宣传力度,并向征收范围内的群众作好解释工作。

  (二)征收准备阶段(2023年5月20日至2023年5月30日 )

  由区水务局牵头完成乡镇征收范围的定界,相关镇(乡)配合核实征收范围;镇乡供水企业及时完成收费系统污水处理费代征模块,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对应完善代征手续及税费减免相关手续。 

  (三)启动征收阶段(2023年6月1日起)

  镇(乡)供水企业对纳入征收范围的单位和人个开展污水处理费代征工作并提供相关票据,并按时将代征的污水处理费上缴区级财政。对未缴费单位及个人要及时反馈至属地镇(乡),由属地镇(乡)工作专班组织再次宣传催缴,不得发生因缓缴强制停止供水的情况;对无故缓缴拒缴的单位或个人,劝说无果并造成恶意影响的,属地综合执法、公安等部门依法予以打击,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

  六、相关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镇(乡)、相关部门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充分认识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强化宣传发动,严格按照方案要求确保征收工作顺利开展有序推进。

  (二)强化责任压实。各镇(乡)、相关部门要服从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部署,切实履职,及时沟通,密切配合,互通信息, 形成有效合力,按时完成征收工作任务;征收的乡镇污水处理费由区财政统筹统支并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坐支、截留、挤占或挪作他用。

  (三)严格追责问效。区委督查局对涉及单位的履职情况不定期开展督查,对工作推进不力、不作为、乱作为的,将全区通报,情节严重的,将严肃追责问责。

  附件: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启动播州区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有关事宜的公告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启动播州区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有关事宜的公告

  为加强水污染防治,改善水环境质量,保障乡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X 发改价格〔2015〕119号)、《省财政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黔财非税〔2017〕64号)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播州区推进污水处理收费工作实施方  案的通知》(播府办函〔2016〕62号)相关要求,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启动播州区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望广大群众知悉、理解和配合,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及征收标准

   征收范围鸭溪镇、尚嵇镇、乌江镇、龙坪镇、团溪镇、铁厂镇、西坪镇、茅栗镇、新民镇、乐山镇、石板镇、马蹄镇、泮水镇、枫香镇、洪关乡、平正乡集镇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征收范围由镇(乡)人民政府结合集镇污水管网铺设情况划定。

  征收标准: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按照0.85元/吨进行征收,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按照1.2元/吨进行征收。

   二、征收方式

  污水处理费由城镇供排水主管部门委托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按缴纳义务人的用水量计征。

  三、 开征时间

  2023年6月1日起全面开征。

  四 、优惠减免政策

  为保障困难群众生活不受影响,对征收范围内低保户家庭应缴纳的污水处理费,实行减免政策,每户每月减免3吨生活用水量,确保其基本生活水平不因开征污水处理费而降低,该优惠减免政策由低保户家庭自行申请后执行。

  五、 征收的污水处理费用途

  污水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和污泥处置。播州区水务局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和污泥无害化处置情况实施监督管理,确保城镇污水处理正常运行。

  本公告未涉及事项由遵义市播州区水务局负责解释。





2023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