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0-3071604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2021年05月13日 | |
文号 | 是否有效 | ||
标题 | 关于印发《遵义市播州区河长及河长制责任 单位、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 |
遵义市播州区河长制办公室
关于印发《遵义市播州区河长及河长制责任
单位、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
各区级河长制责任单位、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因党和国家机关机构改革,现将调整后的《遵义市播州区河长及河长制责任单位、成员单位职责》印发给你们,请区级河长制责任单位将该文件呈报对应的区级河长,各镇(乡、街道)呈报镇级河长,并按要求做好贯彻落实。
附件:遵义市播州区河长及河长制责任单位、成员单位职责
2020年5月19日
附件:
遵义市播州区河长及河长制责任单位、
成员单位职责
一、区级河长职责
(一)区级总河长职责
1.贯彻落实中央、省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河长制的各项方针政策;落实省级总河长、省级河长、市级总河长、市级河长安排部署的河长制相关工作;领导本区河长制工作,承担本辖区河长制工作总督导、总调度职责。
2.召集区级总河长会议,研究决定本区内河长制重大决策、重要规划,相关制度,并协调解决河库管理保护的区域性问题。
3.对区级河长及区级河长制责任单位、镇级河长的工作进行督导和考核。安排部署区级河长制办公室工作。
4.对本辖区河长制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调度,每年至少向市级总河长书面报告一次。
(二)区级副总河长职责
受区级总河长委托,履行区级总河长职责
(三)区级河长职责
1.落实好上级总河长、上级河长、本级总河长安排部署的河长制相关工作。
2.组织领导担任河长的河库管理保护工作,对河库所涉及的管理保护工作、最严格水资源制度,江河源头和水涵养区及饮用水源地保护、城区和农村污水治理、黑臭水体整治等水污染综合防治和水环境综合治理、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河库生态保护与修复、落实生态流量监管、水域岸线及挖砂采石管理、河库管理保护法规及制度、行政监管与执法、河库日常巡查和保洁等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和调度。
3.安排部署对应的区级责任单位,下级河长的河长制相关工作,对担任河长的河库管理保护存在的问题,组织研究并提出解决办法和具体措施,审定并组织实施“一河一策”。
4.每年组织开展巡河不少于4次,其中第二季度巡河工作于6月18日贵州生态日前后赴担任河长的河库开展“保护母亲河河长大巡河”活动,其余时间按照《贵州省河长巡河制度》规定的频次和内容开展巡河,以发现问题为导向,专题研究制定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
5.全面负责所任河长的河库河长制工作落实推进,组织制定河库河长制工作计划,建立健全河库管理保护长效机制,推进河库的突出问题整治、水污染综合防治、巡查检查、水生态修复和保护管理,协调解决实际问题,定期检查督导下级河长和相关责任单位履行工作职责。
6.动员全社会关注和积极参与河库管理保护工作。
7.对担任河长的河库管理保护及河长制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调度,每年至少向对应市级河长和本级总河长书面报告一次。
二、镇级河长职责
(一)镇级总河长职责
1.贯彻落实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河长制的各项方针政策;落实省级总河长、省级河长、市级总河长、市级河长、区级总河长、区级河长安排部署的相关河长制工作;领导本镇河长制工作,承担本辖区河长制工作总督导、总调度职责。
2.召集镇级总河长会议,研究决定本镇内河长制重大决策、重要规划,相关制度,并协调解决河库管理保护的区域性问题。
3.对镇级河长、村级河长的工作进行督导和考核。安排部署镇级河长制办公室。
4.对本辖区河长制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调度,每年至少向区级总河长书面报告一次。
(二)镇级副总河长职责
受镇级总河长委托,履行镇级总河长职责
(三)镇级河长职责
1.落实好上级总河长、上级河长、本级总河长安排部署的河长制相关工作。
2.组织领导担任河长的河库管理保护工作,对河库所涉及的管理保护工作、最严格水资源制度,江河源头和水涵养区及饮用水源地保护、城区和农村污水治理、黑臭水体整治等水污染综合防治和水环境综合治理、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河库生态保护与修复、落实生态流量监管、水域岸线及挖砂采石管理、河库管理保护法规及制度、行政监管与执法、河库日常巡查和保洁等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和调度。
3.安排部署下级河长的河长制相关工作,对担任河长的河库管理保护存在的问题,组织研究并提出解决办法和具体措施,审定并组织实施一河一策。
4.每年组织开展巡河不少于12次,其中6月份的巡河工作于6月18日贵州生态日前后赴担任河长的河库开展“保护母亲河河长大巡河”活动,其余时间按照《贵州省河长巡河制度》规定的频次和内容开展巡河,以发现问题为导向,专题研究制定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
5.全面负责所任河长的河库河长制工作落实推进,组织制定河库河长制工作计划,建立健全河库管理保护长效机制,推进河库的突出问题整治、水污染综合防治、巡查检查、水生态修复和保护管理,协调解决实际问题,定期检查督导下级河长履行工作职责。
6.动员全社会关注和积极参与河库管理保护工作。
7.对担任河长的河库管理保护及河长制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调度,每年至少向对应区级河长和本级总河长书面报告一次。
三、村级河长职责
1.落实好上级总河长、上级河长、河长制办公室安排部署的相关河长制工作。
2.全面负责担任河长的河库管理保护工作,对河库所涉及的管理保护工作、最严格水资源制度,江河源头和水涵养区及饮用水源地保护、城区和农村污水治理、黑臭水体整治等水污染综合防治和水环境综合治理、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河库生态保护与修复、落实生态流量监管、水域岸线及挖砂采石管理、河库管理保护法规及制度、行政监管与执法、河库日常巡查和保洁等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监管。
3.每年组织开展巡河不少于48次,其中6月18日贵州生态日前后赴担任河长的河库开展“保护母亲河河长大巡河”活动,其余时间按照《贵州省河长巡河制度》规定的频次和内容开展巡河,以发现问题为导向,专题研究制定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
4.动员全社会关注和积极参与河库管理保护工作。
5.镇(乡、街道)河长制办公室安排的其它职责。
四、区级河长制责任单位、成员单位职责
(一)区委组织部。负责各区级河长、镇(乡、街道)河长和区级责任单位主要责任人的河长制工作考核结果应用,参与开展河长制督导检查、河湖联合执法检查和河长制考核等工作;协助区级河长开展好忠庄河的河长制工作,负责细化分解、统筹督促“一河一策”方案中的各项目标任务,并按期完成。
(二)区委宣传部。指导职能部门做好河库管理保护的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参与开展河长制督导检查、河湖联合执法检查和河长制考核等工作;协助区级河长开展好温水河的河长制工作,负责细化分解、统筹督促“一河一策”方案中的各项目标任务,并按期完成。
(三)区委统战部。负责涉及河库管理保护范围内各民主党派、少数民族及宗教人士的协调等工作,参与开展河长制督导检查、河湖联合执法检查和河长制考核等工作;协助区级河长开展好螺蛳水的河长制工作,负责细化分解、统筹督促“一河一策”方案中的各项目标任务,并按期完成。
(四)区扶贫办(区水库移民局)。参与开展河长制督导检查、河湖联合执法检查和河长制考核等工作。协助区级河长开展好西花河的河长制工作,负责细化分解、统筹督促“一河一策”方案中的各项目标任务,并按期完成。
(五)区人民法院。审判破坏河库环境、影响社会公共安全的犯罪案件,协调处理好涉及河库环境资源相关的行政和民事案件。参与开展河长制督导检查;协助区级河长开展好茅栗河的河长制工作,负责细化分解、统筹督促“一河一策”方案中的各项目标任务,并按期完成。
(六)区人民检察院。负责对破坏河库环境的犯罪案件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及开展立案监督等工作。参与开展河长制督导检查、河湖联合执法检查和河长制考核等工作;协助区级河长开展好团溪河的河长制工作,负责细化分解、统筹督促“一河一策”方案中的各项目标任务,并按期完成。
(七)市公安局播州分局。负责依法严厉打击危害涉河、涉库工程设施安全、非法侵占水域岸线、擅自取水排污、非法采砂,非法采矿洗矿、倾倒废弃物等破坏河库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参与开展河长制督导检查、河湖联合执法检查和河长制考核等工作;协助区级河长开展好池坪河的河长制工作,负责细化分解、统筹督促“一河一策”方案中的各项目标任务,并按期完成。
(八)区发展改革局。负责研究制定河库保护重大政策,协调推进河库管理保护重点项目,协助开展重点整治行动。参与开展河长制督导检查、河湖联合执法检查和河长制考核等工作;协助区级河长开展好鸭溪河的河长制工作,负责细化分解、统筹督促“一河一策”方案中的各项目标任务,并按期完成。
(九)区财政局。负责协调落实区级河长制专项工作经费和河库管理保护项目资金,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参与开展河长制督导检查、河湖联合执法检查和河长制考核等工作;协助区级河长开展好白腊河的河长制工作,负责细化分解、统筹督促“一河一策”方案中的各项目标任务,并按期完成。
(十)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督促指导城镇范围内涉河涉库景观亮化管理工作及河道水面垃圾、漂浮物清理保洁等工作。负责督促指导城镇河道沿岸垃圾的清理、城乡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监管等工作。参与开展河长制督导检查、河湖联合执法检查和河长制考核等工作;协助区级河长开展好蚂蚁河的河长制工作,负责细化分解、统筹督促“一河一策”方案中的各项目标任务,并按期完成。
(十一)市生态环境局播州分局。负责水污染防治统一监督管理,组织编制水功能区划和制定全区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对全区入河排污口实施监督管理和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开展千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及河库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指导乡村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组织推进农村污水治理,对全区主要河流断面开展水质监测,监督防治地下水污染,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协助区级河长开展好鱼塘河的河长制工作,协助鱼塘河市级河长制责任单位开展河长制工作,负责落实“一河一策”方案中的相关目标任务,并按期完成。参与开展河长制督导检查、河湖联合执法检查和河长制考核等工作。
(十二)区水务局。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组织指导有关防洪论证工作,指导河库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库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库水系连通工作,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等综合防治,组织水域岸线登记及管理、河流划界、河道采砂管理、堤防工程管理与养护、河流水工程建设等。参与开展河长制督导检查、河湖联合执法检查和河长制考核等工作;协助对应区级河长开展好乌江干流的河长制工作,协助乌江干流省、市级河长制责任单位开展河长制工作。做好省级开展的乌江干流“一河一考”相关工作,负责细化分解、统筹督促“一河一策”方案中的各项目标任务,并按期完成。
(十三)区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监管农业面源、畜禽养殖和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推进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依法依规查处破坏渔业资源等行为。参与开展河长制督导检查、河湖联合执法检查和河长制考核等工作;协助区级河长开展好偏岩河的河长制工作,负责细化分解、统筹督促“一河一策”方案中的各项目标任务,并按期完成。
(十四)区教育局。负责组织并指导镇(乡、街道)开展河长制“进校园”宣传工作。参与开展河长制督导检查、河湖联合执法检查和河长制考核等工作;协助区级河长开展好洪关河的河长制工作,负责细化分解、统筹督促“一河一策”方案中的各项目标任务,并按期完成。
(十五)区投资促进局。参与开展河长制督导检查、河湖联合执法检查和河长制考核等工作;协助区级河长开展好西坪河的河长制工作,负责细化分解、统筹督促“一河一策”方案中的各项目标任务,并按期完成。
(十六)区工业经济局。负责推进磷化工企业绿色转型升级、企业污染控制和工业节水,协调新型工业化与河库管理保护有关工作,负责河长制“进企业”宣传工作。参与开展河长制督导检查、河湖联合执法检查和河长制考核等工作;协助区级河长开展好芶江河的河长制工作,负责细化分解、统筹督促“一河一策”方案中的各项目标任务,并按期完成。
(十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河湖保洁员公益性岗位开发,参与开展河长制督导检查、河湖联合执法检查和河长制考核等工作;协助区级河长开展好三岔河的河长制工作。负责细化分解、统筹督促“一河一策”方案中的各项目标任务,并按期完成。
(十八)区自然资源局。负责矿产资源开发污染整治、河流岸线用途管制,协调河库治理项目建设用地保障、水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严格涉河涉库用地审批,严格河库水域岸线分区管理和用途管制。参与开展河长制督导检查、河湖联合执法检查和河长制考核等工作;协助区级河长开展好刀靶水的河长制工作。负责细化分解、统筹督促“一河一策”方案中的各项目标任务,并按期完成。
(十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涉河涉库城镇建设的建筑垃圾监督管理和配合开展涉河涉库违法建筑行为的排查与整治工作等,负责河长制“进社区”宣传工作,参与开展河长制督导检查、河湖联合执法检查和河长制考核等工作;协助区级河长开展好清水河的河长制工作。负责细化分解、统筹督促“一河一策”方案中的各项目标任务,并按期完成。
(二十)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监管和推进航道整治及疏浚、水上运输及港口码头污染防治等。参与开展河长制督导检查、河湖联合执法检查和河长制考核等工作;协助区级河长开展好浒洋水河的河长制工作。负责细化分解、统筹督促“一河一策”方案中的各项目标任务,并按期完成。
(二十一)区商务局。负责加强对涉及河库周边商贸企业的监管。参与开展河长制督导检查、河湖联合执法检查和河长制考核等工作;协助区级河长开展好外寨河的河长制工作。负责细化分解、统筹督促“一河一策”方案中的各项目标任务,并按期完成。
(二十二)区文体旅游局。负责对旅游区内涉及河库周边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景区建设、旅游活动进行行业指导、监督和管理。参与开展河长制督导检查、河湖联合执法检查和河长制考核等工作;协助区级河长开展好湘江的河长制工作,负责细化分解、统筹督促“一河一策”方案中的各项目标任务,并按期完成。协助湘江省、市级河长制责任单位开展河长制工作。做好省级开展的湘江“一河一考”相关工作。
(二十三)区卫生健康局。参与开展河长制督导检查、河湖联合执法检查和河长制考核等工作;协助区级河长开展好民主河的河长制工作。负责细化分解、统筹督促“一河一策”方案中的各项目标任务,并按期完成。
(二十四)区民政局。参与开展河长制督导检查、河湖联合执法检查和河长制考核等工作;协助区级河长开展好干溪河的河长制工作。负责细化分解、统筹督促“一河一策”方案中的各项目标任务,并按期完成。
(二十五)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加强尾矿库安全监管,严防因矿山、尾矿坝、灰渣坝等生产安全事故导致污染物泄入河道。参与开展河长制督导检查、河湖联合执法检查和河长制考核等工作;协助区级河长开展好石关河的河长制工作,负责细化分解、统筹督促“一河一策”方案中的各项目标任务,并按期完成。
(二十六)区审计局。参与开展河长制督导检查、河湖联合执法检查和河长制考核等工作。协助区级河长开展好复兴河的河长制工作。负责细化分解、统筹督促“一河一策”方案中的各项目标任务,并按期完成。
(二十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规范涉河涉库的企业单位经营行为,配合综合执法局依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参与开展河长制督导检查、河湖联合执法检查和河长制考核等工作;协助区级河长开展好金鸡河的河长制工作。负责细化分解、统筹督促“一河一策”方案中的各项目标任务,并按期完成。
(二十八)区统计局。参与开展河长制督导检查、河湖联合执法栓查和河长制考核等工作;协助区级河长开展好艾田河的河长制工作。负责细化分解、统筹督促“一河一策”方案中的各项目标任务,并按期完成。
(二十九)区医疗保障局。参与开展河长制督导检查、河湖联合执法栓查和河长制考核等工作;协助区级河长开展好鱼剑河的河长制工作。负责细化分解、统筹督促“一河一策”方案中的各项目标任务,并按期完成。
(三十)区林业局。负责指导江河沿岸绿化、湿地和生态公益林保护工作。参与开展河长制督导检查、河湖联合执法检查和河长创考核等工作;协助区级河长开展好乐民河的河长制工作,负责细化分解、统筹督促“一河一策”方案中的各项目标任务,并按期完成。协助乐民河市级河长制责任单位开展河长制工作。
(三十一)区疾控中心。负责指导和监督饮用水卫生监测。参与开展河长制督导检查、河湖联合执法检查和河长制考核等工作;协助区级河长开展好黑水河的河长制工作,负责细化分解、统筹督促“一河一策”方案中的各项目标任务,并按期完成。
(三十二)区司法局。负责对河库管理保护有关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参与开展河长制督导检查、河湖联合执法检查和河长制考核等工作;协助河长做好养龙司河的河长制工作,负责细化分解、统筹督促“一河一策”方案中的各项目标任务,并按期完成。做好河长制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工作。
(三十三)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负责为区级以上河长巡河进行保障,负责河长制“进单位”宣传工作。
(三十四)区委督查局。负责将河长制工作考核结果纳入区直机关年度目标考核内容之一。
(三十五)区委党校。负责河长制“进党校”工作。
(三十六)团区委。负责更新河长制志愿者名单,组织河长制志愿者开展相关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