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区相关文 件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区司法局办公室是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业务部门,负责本单位政务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加大对本单位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力度。
第二条 本单位各科室(处)、所应当依法依规履行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职责
(一) 本单位依法主动公开政务信息,局办公室负责维护、更新本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
(二) 接收、处理向本单位提出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
(三) 对本单位制作的公文进行公开属性审查认定;
(四) 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开展相关审查;
(五) 若本单位政务信息涉及其他机关的,主动与有关单位协商、确认;
(六) 组织编制本单位政务信息公开指南、政务信息公开目 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七) 履行政务信息公开的其他职能。
第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区司法局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