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公文,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函等。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其他非公文类信息的公开属性审查,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 区司法局办公室负责协调、管理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审核工作。
第三条 公文类信息公开属性审核工作应遵循“依法、及时、 高效”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公开属性。
第四条 公文公开属性审查过程
(一)由拟稿人提出公文公开属性,并在发文稿纸上写明该公文“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依申请公开、 不予公开的须说明理由,并标注在文件版记前信息公开选项相应位置,随文送审。
(二)多个部门联合拟稿的,由牵头部门协调确定公文属性。
(三)无标识公开属性的公文,应退回承办单位重新标注公开属性后办理。
第五条 公文类信息公开属性审核机构在审核公文时,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审核公开属性是否准确,不予公开的理由是否充分。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协商拟稿部门重新确定其属性;协商意见不一致的,应提出审核意见,由单位公文签发人确定属性。
第六条 公文签发后,将属性为“主动公开”的公文报送至政务公开负责机构,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或本单位微信公众号等渠道予以公开;对“依申请公开”的公文,按照相关规定, 列入依申请公开目录,并在网上公开;对不予公开的公文,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
第七条 公文签发人的签发时间为公文类信息的生成日期。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区司法局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