播州区司法局信息公开发布保密审查制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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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州区司法局信息公开发布保密审查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 2021-01-05 14:43 字体:[]

为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前,对其是否属于依法不予公开的范围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四条 本单位办公室负责规范本单位的保密审查程序,承担保密工作的审查责任。

第五条 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并妥善保存。文字记载应当载明被审查信息的标题、文号或内容摘要,不公开政府信息的依据或者理由、审查结论或者处理意见,以及保密审查责任人的签章、日期等。公文类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的文字记载可体现在公文处理签上。

第六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 属于国家秘密的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 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二) 属于商业秘密或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 属于个人隐私或公开可能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 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或“内部资料”的;

(五) 涉及政治、外事、军事活动等敏感信息的;

(六) 未经议决的行政管理事项(公开征集意见的除外);

(七) 未经保密审查的、未经解密并准予公开的或公开与保密界限不清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布;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单位在审查时应当征求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信息权所有人意见,并经单位同意、分管保密负责人批准后予以公开。

第八条 本单位办公室对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本单位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由本单位法律事务科进行审查、确认。

第九条 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是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实施责任人,保密员是保密审查的直接责任人。

第十条 本单位办公室接到政府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对未经保密审查或因审查不严导致泄密、失密的, 依照《保密法》和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区司法局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