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播州区政府网站信息采编、审核、发布工作流程,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权威性,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单位形成的信息在区政府门户网站正式发布前,必须进行预先审核。
第二条 审核原则为“谁发布,谁审查,谁负责”。信息责任各科室负责人是信息审核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信息审核具体责任人。
第三条 审核程序为各科室发布信息前,预先进行内部审核,重点对拟发布内容的涉密性、准确性、时效性等进行审核。对于一般政务类信息,由单位信息分管负责人签发;对于重要信息,须经单位主要责任人审核批准后,方可上传至区政府门户网站。
第四条 本单位转载中央、省、市等官方网站和人民日报等报刊上已刊登发布的信息时,需注明信息来源,并严格执行“谁发布、谁负责”原则,严把文字质量关,禁止以链接形式转载。
第五条 严格履行保密审查职责,严禁发布法律法规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严禁发布各类不健康信息和虚假信息。
第六条 确保信息发布的及时性、有效性。事件信息发布不超过1个工作日,会议、新闻类信息发布不超过3个工作日,文件、报告类及其他信息不超过5个工作日。
第七条 对因审核不严导致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失实、泄密或造成负面影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区司法局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