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洪国务院令第711号)、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和上级有关规定, 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公众参与是指本单位在管理社会事务和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社会公众、组织的重大切身利益,或者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之前,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和建议后再作出决定的制度。
第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应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民主讨论、科学决策的原则。
第三条 公众参与应当综合考虑地域、职业、专业、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征求意见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以及公众代表或利益相关方代表。
第四条 禁止公众参与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事项。
第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区司法局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