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处)、各镇(乡、街道)司法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市、区对政务公开工作要求,根据《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播州区政务公开相关工作制度的通知》(播府函〔2020〕112号)和《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近期政务公开相关工作的通知》(播政务公开发〔2020〕8号)的相关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遵义市播州区司法局政务公开工作制度的通知》等十项政务公开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 1.播州区司法局政务公开工作职责管理规定(试行)
2.播州区司法局政务公开信息发布管理制度(试行)
3.播州区司法局信息公开发布保密审查制度(试行)
4.播州区司法局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机制(试行)
5.播州区司法局公众参与工作制度(试行)
6.播州区司法局政务舆情回应关切制度(试行)
7.播州区司法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制度
8.播州区司法局网站信息审核发布管理制度
9.播州区司法局门户网站互联网信箱留言(政民互动)办理制度
10.播州区司法局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制度
遵义市播州区司法局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1:
播州区司法局政务公开工作职责管理规定(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区相关文 件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区司法局办公室是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业务部门,负责本单位政务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加大对本单位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力度。
第二条 本单位各科室(处)、所应当依法依规履行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职责
(一) 本单位依法主动公开政务信息,局办公室负责维护、更新本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
(二) 接收、处理向本单位提出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
(三) 对本单位制作的公文进行公开属性审查认定;
(四) 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开展相关审查;
(五) 若本单位政务信息涉及其他机关的,主动与有关单位协商、确认;
(六) 组织编制本单位政务信息公开指南、政务信息公开目 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七) 履行政务信息公开的其他职能。
第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区司法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2:
播州区司法局政务公开信息发布管理制度(试行)
为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管理,提高信息发布质量,促进政府行政行为公开透明,增强政府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单位要加强政府信息资源标准化、信息化管理, 优化、科学设置政府网站栏目,确保主动公开事项都有相应栏目进行公开。本单位应有专门的公开页面,同时要开设统一的互动交流和政务服务在线办事入口。
第二条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进行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政府信息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的, 其中任何一个单位在公开该政府信息前,应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 沟通、确认,确保政府信息的准确性;不同单位之间对拟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存在争议的,由拟发布该政府信息的主体单位确定后发布。
第三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的,拟公开该政府信息的主体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向涉及的其他单位提出协调、确认,涉及单位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情况紧急即时答复。
第四条 本单位应协调完善政府网站检索服务功能,方便公众能够按照“标题、正文、公文种类、年份、发文号、栏目”等方式进行搜索,获取相关信息。
第五条 本单位要以区政府门户网站为第一公开平台,政务微博、微信与政府网站联动互补,并综合利用广播、电视、政府 公报、公开专栏、新闻媒体等多渠道扩大政府信息传播面,提升政府信息公开影响力。
第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发布的政府信息按要求规范分类存放。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区司法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3:
播州区司法局信息公开发布保密审查制度(试行)
为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前,对其是否属于依法不予公开的范围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四条 本单位办公室负责规范本单位的保密审查程序,承担保密工作的审查责任。
第五条 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并妥善保存。文字记载应当载明被审查信息的标题、文号或内容摘要,不公开政府信息的依据或者理由、审查结论或者处理意见,以及保密审查责任人的签章、日期等。公文类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的文字记载可体现在公文处理签上。
第六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 属于国家秘密的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 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二) 属于商业秘密或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 属于个人隐私或公开可能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 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或“内部资料”的;
(五) 涉及政治、外事、军事活动等敏感信息的;
(六) 未经议决的行政管理事项(公开征集意见的除外);
(七) 未经保密审查的、未经解密并准予公开的或公开与保密界限不清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布;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单位在审查时应当征求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信息权所有人意见,并经单位同意、分管保密负责人批准后予以公开。
第八条 本单位办公室对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本单位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由本单位法律事务科进行审查、确认。
第九条 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是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实施责任人,保密员是保密审查的直接责任人。
第十条 本单位办公室接到政府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对未经保密审查或因审查不严导致泄密、失密的, 依照《保密法》和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区司法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4:
播州区司法局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机制(试行)
为进一步做好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公文,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函等。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其他非公文类信息的公开属性审查,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 区司法局办公室负责协调、管理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审核工作。
第三条 公文类信息公开属性审核工作应遵循“依法、及时、 高效”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公开属性。
第四条 公文公开属性审查过程
(一)由拟稿人提出公文公开属性,并在发文稿纸上写明该公文“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依申请公开、 不予公开的须说明理由,并标注在文件版记前信息公开选项相应位置,随文送审。
(二)多个部门联合拟稿的,由牵头部门协调确定公文属性。
(三)无标识公开属性的公文,应退回承办单位重新标注公开属性后办理。
第五条 公文类信息公开属性审核机构在审核公文时,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审核公开属性是否准确,不予公开的理由是否充分。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协商拟稿部门重新确定其属性;协商意见不一致的,应提出审核意见,由单位公文签发人确定属性。
第六条 公文签发后,将属性为“主动公开”的公文报送至政务公开负责机构,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或本单位微信公众号等渠道予以公开;对“依申请公开”的公文,按照相关规定, 列入依申请公开目录,并在网上公开;对不予公开的公文,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
第七条 公文签发人的签发时间为公文类信息的生成日期。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区司法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5:
播州区司法局公众参与工作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洪国务院令第711号)、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和上级有关规定, 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公众参与是指本单位在管理社会事务和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社会公众、组织的重大切身利益,或者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之前,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和建议后再作出决定的制度。
第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应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民主讨论、科学决策的原则。
第三条 公众参与应当综合考虑地域、职业、专业、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征求意见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以及公众代表或利益相关方代表。
第四条 禁止公众参与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事项。
第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区司法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6:
播州区司法局政务舆情回应关切制度(试行)
根据省、市、区政务公开工作要求,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坚持“公开透明、分级负责、科学有效、双向互动”、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快速受理群众咨询投诉,及时公开热点、敏感话题真实情况,抓住信息发布主动权。注重源头防范、源头治理、源头处置,尊重舆情发展规律,把握时、度、效,主动回应、科学处置群众关切。
第二条 严格舆情研判标准、依据、口径,完善舆情监测预警机制。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出台前,进行舆情风险评估, 通过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处置预案。
第三条 按照“网上问题,网下解决”的要求,多部门协调处置机制,将舆情处置和事件处置相结合,规范舆情反映问题的受理、 转办、等工作流程,定期通报网络社情民意办理和处置情况。
第四条 根据“谁主管谁发声、谁处置谁发声”的原则,拟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与涉及的行政机关沟通确认, 确保发布信息准确一致。
第五条 因工作重视不够、应对无方、处置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附件7:
播州区司法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制度
为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公众向本单位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由局办公室受理。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名称、文号或便于本单位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 途径。
第三条 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口头提出申请,由接收申请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书,但需经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第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为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提供以下必要的便利服务:
(一)提供统一规范的申请书格式文本,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申请;
(二)申请人对描述所需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确切特征等有困难,向行政机关咨询的,行政机关应提供必要帮助;
(三)为存在阅读困难或视听障碍的公民提供必要的帮助;
(四)申请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且相关信息已获取并可以公开的,可便民提供给申请人;
(五)申请内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政府信息,且相关信息已主动公开的,可便民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五条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 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
第六条 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答复期限内。
第七条 根据下列情况给予书面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 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 行政机关依据有关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 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 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 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 复,但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 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并说明补正事项和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九条 申请人要求获取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在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第十条 对第三方意见,行政机关按照下列情况作出处理:
(一)第三方同意公开的,行政机关予以公开;
(二)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 开;
(三)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但无合理理由,或者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决定是否公开;
(四)第三方不同意公开或者逾期未提出意见,但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综合判断后予以公开,并将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十一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定,但未明确公开属性或需变更公开属性的,牵头制定的行政机关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征求有关行政机关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应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联合制定行政机关意见不一致的,提请上级行政机关确定。
第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说明理由。申请人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确需延迟答复的,待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后,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收取信息处理费。收取的信息处理费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单位应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工作建立登记台账。
附件8:
播州区司法局网站信息审核发布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播州区政府网站信息采编、审核、发布工作流程,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权威性,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单位形成的信息在区政府门户网站正式发布前,必须进行预先审核。
第二条 审核原则为“谁发布,谁审查,谁负责”。信息责任各科室负责人是信息审核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信息审核具体责任人。
第三条 审核程序为各科室发布信息前,预先进行内部审核,重点对拟发布内容的涉密性、准确性、时效性等进行审核。对于一般政务类信息,由单位信息分管负责人签发;对于重要信息,须经单位主要责任人审核批准后,方可上传至区政府门户网站。
第四条 本单位转载中央、省、市等官方网站和人民日报等报刊上已刊登发布的信息时,需注明信息来源,并严格执行“谁发布、谁负责”原则,严把文字质量关,禁止以链接形式转载。
第五条 严格履行保密审查职责,严禁发布法律法规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严禁发布各类不健康信息和虚假信息。
第六条 确保信息发布的及时性、有效性。事件信息发布不超过1个工作日,会议、新闻类信息发布不超过3个工作日,文件、报告类及其他信息不超过5个工作日。
第七条 对因审核不严导致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失实、泄密或造成负面影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区司法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9:
播州区司法局门户网站互联网信箱留言(政民互动)办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互联网网民留言办理程序,建立健全网络问政工作机制,畅通民意表达渠道,维护群众利益,引导广大网民为我区高质量发展建言献策,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受理原则
以《信访条例》为依据,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解等方法,依法、合理、及时、高效办理互联网信箱留言信件。
第二条 领导机制
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信箱办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必须亲自处理重要信件,并明确具体分管负责人和承办人员,健全运行机制,落实办理责任。
第三条 受理范围
(一) 中央、省、市、区重大决策部署、重要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 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提出的意见或建议;
(三) 影响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
(四) 反映群众日常工作、生活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及解决问题的建议和诉求;
(五) 重大紧急突发事件、重要社情民意;
(六) 其他相关重要情况和问题。
第四条 办理流程
(一) 收集登记。办公室负责本单位网民留言收集,并对需办理的网民留言进行逐项登记,建立台账。
(二) 分类分解。局办公室根据网民留言的内容、性质、急缓程度进行整理分类交办后,由具体职能科室承办。
(三) 办理督查。承办科室接到留言办理件后按照时限规定 及时办理回复;局办公室跟踪督办,确保及时、高效。
(四) 审核回复。承办科室的办理情况书面报局办公室整理、初审,由局办公室交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进行网上回复。
第五条 责任追究
本单位对区政府办交办或互联网信箱办理情况进行通报,对回复逾期、办理不力,特别对同一问题多次网上留言、反映问题处理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司法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0:
播州区司法局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政务公开工作质量,建立奖惩机制,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度。由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区各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第二条 考核坚持“客观、公平、公正”原则,采取“社会评议、网上考核、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结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
第三条 考核包括本辖区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机构的建立及履职情况,政务公开制度建设及落实情况,政务公开指南和目录编制及更新情况,主动公开信息的工作情况,公开方式的便民情况,依申请公开信息的工作情况,非公开信息的备案情况,政务公开服务体系建设情况,政务公开工作中发生举报投诉、行政 复议、行政诉讼的情况,公众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满意情况,政务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情况,以及其他规定的考核内容。
第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司法局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