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播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全面推行食品安全“红黑榜”信息公示制度的通告
为着力强化食品安全信用监管体系建设,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全面落实主体责任,构建“企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共治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局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全面推行食品安全“红黑榜”信息公示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公示对象
全区范围内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的各类市场主体,包括食品生产(小作坊)、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单位食堂等主体。
二、评定标准
(一)“红榜”评定标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及以上:
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连续两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无行政处罚、无重大消费者投诉。全面实施“明厨亮灶”,加工经营过程公开透明,管理规范。建立并有效运行先进的质量管理体系,食品安全风险管控能力突出。获得区级以上食品安全示范单位等荣誉称号。在诚信经营、保障食品安全方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其他情形。
(二)“黑榜”评定标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且未按期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监督抽检中,食品不合格,涉及非法添加、重金属污染等严重问题的。因食品安全问题被媒体曝光,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经查证属实的。一年内因同一类食品安全问题受到两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存在其他严重食品安全失信行为的。
三、公示内容
(一)“红榜”公示内容:主体名称、地址、上榜理由等正面信息。
(二)“黑榜”公示内容:主体名称、地址、违法违规事实、处罚情况、问题现场图片等。
四、公示渠道与程序
(一)公示渠道:
通过播州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播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专栏、微信公众号微播州等平台定期发布;联合区级主流媒体予以发布;视情况,在大型商超、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电子显示屏予以公开。
(二)公示程序:
信息采集:我局根据日常检查、监督抽检、行政处罚、投诉举报等情况予以初步筛选与核实。
审核认定:我局组织相关业务股室进行复核、会审,确保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定性准确。
公开发布:经审定后的“红黑榜”名单,按程序通过上述渠道向社会公开。
动态管理:“红黑榜”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月更新发布一次。对“红榜”主体,若后续发现不再符合标准,将及时予以撤销;对“黑榜”主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经复核验收合格的,可申请移出“黑榜”。
五、结果运用
(一)对列入“红榜”的主体,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行政审批、公共服务、评先评优等方面实施激励措施。
(二)对列入“黑榜”的主体,除依法予以处罚外,将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监督检查频次,按照联合惩戒规定,依法予以限制。
六、附则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监督,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热线投诉举报。
2025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