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播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登记决定书
遵市播市监撤登决字〔2025〕7号
当事人:遵义县景天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31433568XE
企业类型:有限公司
住所:遵义县三合镇长青村中心组
我局接刘某吉举报,你涉嫌冒用其身份信息进行市场主体登记,决定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你在2014年8月29日的设立登记中,提交的股东刘某吉身份信息与举报人身份信息一致,举报人表示对本次登记不知情。同时,你连续多年未按规定履行年报义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你于2017年起就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我局询问了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其称向登记机关提交的设立登记材料中所涉刘某吉签名均由其书写,刘某吉不知情,没有作授权委托,公司成立后未向刘某吉告知其股东身份,刘某吉也没有参与公司经营,登记情况为刘某吉出资550万元,占公司55%股权,实为邓某强持有股权。询问其他股东,均表示对刘某吉代持邓某强股权予以认可。我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将你公司登记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未提出异议。
综上,我局认定你系提供虚假资料取得登记的市场主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和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之规定,我局决定撤销刘某吉于2014年8月29日在遵义县景天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登记出资550万元人民币的登记事项。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在六个月内向汇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撤销登记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025年9月18日
联系人:王兴;联系电话:278819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