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播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决定书
返回上一页
  • 无障碍浏览
  • 关怀版

遵义市播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5-07-29 19:17 字体:[]

遵义市播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登记决定书

遵市播市监撤登决字〔2025〕6号

当事人:遵义县谭彬种植专业合作社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520321MA6GGW09J

企业类型:农民专业合作社

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南白镇白龙社区安置小区2单元6楼1号

我局接孙某某举报,你涉嫌冒用其身份信息进行市场主体登记,决定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你在2014年10月14日的设立登记中,提交的合作社成员孙某某身份信息与举报人身份信息一致,举报人表示对本次登记不知情。同时,我局对你登记住所开展现场核查,现场未见经营痕迹,通过登记的联系电话也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登记住所附近小区居民陈述,未发现你在该小区开展经营活动。

2025年4月11日,我局对你涉嫌存在虚假(冒名)登记的登记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截止2025年5月2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未提出异议。

2025年6月17日,我局通过播州区人民政府官网播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专栏公示了《遵义市播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告知书》遵市播市监撤登告字〔2025〕6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撤销登记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同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在规定期限,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

综上,我局认定你系提供虚假资料取得登记的市场主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和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之规定,我局决定撤销你的设立登记。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在六个月内向汇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撤销登记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025年7月29日

联系人:王兴;联系电话:278819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