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播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公告
返回上一页
  • 无障碍浏览
  • 关怀版

遵义市播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5-02-19 12:07 字体:[]

遵义市播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公告

           播市监强制〔2025〕2号

2025年1月23日,本机关接举报,由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贵阳铁路物流中心承运的“黔坝香米 黔坝®”牌大米涉嫌侵犯贵州省黔坝米业有限公司第“18676483”“662776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接举报时,该批涉案大米运至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贵阳铁路物流中心阁老坝货运场,属本机关管辖区域,经本机关初步调查,侵权事实成立,但侵权行为人未查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四)项:“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有关财物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详见财物清单,文书编号:播市监强制财物〔2025〕2号。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为30日。情况复杂,需要延长强制措施期限的,本机关将书面告知。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本机关将书面告知。

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随意动用或者损毁。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案涉有关人员或单位自收到本公告之日起,可以对本行政强制措施决定进行陈述和申辩。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通过登录网址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或通过搜索“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遵义市播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公告.pdf

附件:遵义市播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场所设施财物清单.docx


                      2025219

    联系人:吴绍强联系电话:0851-27222227

      联系地址:遵义市播州区桂花桥街道西大街7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