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播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对贵州承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42家企业《行政处罚告知书》的送达公告
贵州承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42家企业:
你公司在成立时向我局提交的申请材料中,利用我区贯彻落实《贵州省市场监管部门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中“住所(经营场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便民举措,对公司的住所(经营场所)作出虚假承诺,提交虚假材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且情节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如下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上述行政处罚属于较重行政处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拟将你单位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因你公司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涉嫌虚假且未在该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相关文书不能实现直接送达,通过你公司成立时预留的联络员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和自然人股东联系电话等人员均不能与你公司取得联系,符合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情形,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之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
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