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14349/2023-3220562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2023年09月12日 | |
| 文号 | 是否有效 | ||
| 标题 | 遵义市播州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 | ||
局属各科(站、中心):
为贯彻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结合遵义市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的要求,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进行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3年9月6日
遵义市播州区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局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执法承办科室(机构)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由内设法制工作机构组织开展合法性审查的一种内部监督方式。
未经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对外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三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机构(以下简称法制审核机构)设在局办公室,局办安排一名专人为重大法制审核人员,负责我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
第二章审核的内容
第四条本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下列事项:
(一)拟作出不予许可的行政许可决定;
(二)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提出陈述的行政许可决定;
(三)经特别程序(听证、招标、拍卖、检验、监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审查的行政许可决定;
(四)撤回或者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五)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处罚;
(六)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
(七)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行政处罚;
(八)查封、扣押价值较大的行政强制;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各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单位按照程序办理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应当在正式的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将案件材料和相关情况报送局办公室进行法制审核。
第六条法制审核机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相关材料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本局分管领导批准后延长3个工作日。
第七条法制审核机构应当就以下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核: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法定职权,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属于需要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
(三)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具体条款是否准确;
(五)自由裁量是否适当、处罚措施是否合理;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八)其他应当进行审核的内容。
第八条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案件经办部门了解案情,经办部门应予配合,也可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第三章审核的方式
第九条法制审核机构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
(三)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四)对重大、复杂案件,建议本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条法制审核机构审核完毕,应当出具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
第十一条各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单位收到法制机构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
第十二条各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单位对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提请法制审核机构进行复核,也可以报请分管法制审核的负责人决定;法制审核机构对疑难、争议的问题,应当向市级司法行政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咨询。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对于应当提交法制审核而未提交的,由承办机构承担执法过错责任;对于审批人未经法律审核程序予以审批,致使案件处理错误的,由承办机构和法制审核机构共同承担过错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制定之日起实施。
附件3.1:遵义市播州区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
附件3.1
遵义市播州区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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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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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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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 |
承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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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部门拟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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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机构 审核内容 |
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 |
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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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
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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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
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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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是否合法 |
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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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
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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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审核机构审核意见 |
审核意见: 审核人员签字: (公章) 年 月日 | ||||||
备注:此表一式两份,一份法制审核机构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立卷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