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播州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通知

遵义市播州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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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发文日期2023年0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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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遵义市播州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通知

局属各科(站、中心):

为贯彻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结合遵义市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的要求,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进行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3年9月6日

                     遵义市播州区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进一步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局严格、规范、文明执法,根据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在行政执法(如行政许可、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确认等)过程中,通过执法文书、执法设备、执法平台等方式,充分利用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方式,对现场执法检查、调查取证、听证和文书送达等行政执法活动整个过程进行记录。 

第三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由行政执法人员负责记录,从行政执法开始至行政执法结束为一个记录时限。 

第四条  各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单位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执法文书、影像资料等的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制度的监督作用。 

第二章  记录的形式、范围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两种形式。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单独使用。

第六条文字记录即通过文书、案卷制作记录行政执法的全过程。文字记录方式包括行政监督检查笔录、行政处罚案件卷宗、行政强制案件卷宗、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材料。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第七条  对于上级部门交办督办、投诉、举报以及有明确违法线索的重大的行政处罚案件,应该实施全过程音像记录。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开展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客观、真实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

第三章  记录设备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  各行政执法科(室)要定期做好办案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设备整洁、性能良好。在进行执法记录时,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设备正常使用。遇到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不得私自将设备进行拆装和更换处理。 

第四章  记录的保存及归档

第十条  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应当及时将执法记录设备的影像资料和行政执法案卷进行整理归档,由专人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文字记录和音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年,形成行政处罚案件资料的随案保存。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时,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开展行政执法活动时不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 

(二)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案卷或声像资料。 

(四)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执法无关的活动。 

(五)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声像资料存储设备。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