播州区林业局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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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州区林业局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 2021-01-11 13:45 字体:[]

    第一条 为增强我局民主政治建设,坚持依法行政和推进重大决策公开,加强廉政建设,促进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提高工作透明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预公开制度是指涉及国家、人民群众的重大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点改革方案、重要政策措施及重大工程项目等重大行政决策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决策前,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将拟定的文件、方案和依据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进行调整并作出决定的制度。

第三条 预公开以依法、及时、真实、公正和不影响决策为原则。

第四条 根据本局实际,应实施预公开制度的事项有:

(一)涉及我局的发展计划、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

(二)涉及全局性的重要事项或重大决策;

(三)涉及林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的出台;

(四)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事项决策;

(五)涉及我局的机构设置、职能和设定依据的变动;

(六)涉及林业行政许可、审批、审核、备案等行政职能的变动;

(七)涉及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行政执法行为的处理和执行情况;

(八)涉及我局年度财政预算报告及其执行情况;

(九)涉及我局人员招聘、录用、选拔任用的条件、程序、结果和领导干部分工及调整变化情况;

(十)其他应当实施预公开制度的事项。

第五条预公开采取的方式有:

(一)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二)通过区政府林业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三)其他便于社会及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六条 预公开时间自我局作出预公开决定并向社会发布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

第七条 预公开制度的执行必须依法、依规办理,预公开内容应符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凡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的,不允许预公开。

第八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