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政府公开工作质量,建立奖惩机制,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科室、校(园)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机构(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条 政府公开工作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度。由局政府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对教育局各科室、校(园)的政府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第三条 考核坚持“客观、公平、公正”原则,采取“社会评议、网上考核、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结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
第四条 考核包括教育系统政府公开工作机构的建立及履职情况,政府公开制度建设及落实情况,政府公开指南和目录编制及更新情况,主动公开信息的工作情况,公开方式的便民情况,依申请公开信息的工作情况,非公开信息的备案情况,政府公开服务体系建设情况,政府公开工作中发生举报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情况,公众对政府公开工作的满意情况,政府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情况,以及其他规定的考核内容。
第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