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14349/2025-993090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2025年07月22日 | |
| 文号 | 播交运发〔2025〕29号 | 是否有效 | |
| 标题 | 关于加强货运源头单位监管和集中整治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行为的公告 | ||
遵义市播州区交通运输局
遵义市播州区工业能源和科学技术局
遵义市播州区自然资源局
遵义市播州区应急管理局
遵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遵义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城市交通警察五大队
贵州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二支队一大队
贵州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二支队二大队
关于加强货运源头单位监管和集中整治
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行为的公告
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路、桥梁等道路基础设施安全,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与运输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特公告如下:
一、坚决依法打击下列货运源头单位超载和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的行为
(一)货运源头单位指使、强令工作人员为货车超载超限等行为。
(二)货运源头单位工作人员未按照货车超限标准装载行为。
(三)货运源头单位明知货车超载超限,放任出入厂区的行为;明知货运车辆在厂区外有再次装载货物的行为而未制止。
(四)道路运输企业放任运输车辆多次超限超载行驶公路的行为。
(五)其它
1.在检测设备上采取跳磅、冲磅、压磅、撬磅等行为。
2.货运车辆所有人、驾驶人非法改装机动车行为。
二、严格落实“一超四罚”制度
(一)对查获的超限超载车辆,由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消除违法状态。
(二)对违法车辆驾驶人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施处罚记分。
(三)对道路运输企业违反《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和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四)对货运源头企业违法违规装载等行为,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五)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大对属地货运源头企业的日常巡查力度,防止违法违规装载等行为的发生。
三、对拒绝检查、堵塞交通、强行冲卡、暴力抗法、破坏相关设施设备等阻碍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以及因超限超载发生事故,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路桥梁垮塌等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支持和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对货运源头企业监管和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以及治超过程中发生的执法违规、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进行投诉举报,举报电话:0851-27222518。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