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权力类别 | 权力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承办机构 | 追责对象范围 | 实施主体 |
| 1 | 行政检查 | 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煤炭行业类)。 |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第(一)、(二)、(三)项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 煤安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遵义市播州区工业经济局 |
| 2 | 行政检查 | 对生产经营单位提取、使用和管理安全费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煤炭行业类)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第三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 煤安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遵义市播州区工业经济局 |
| 3 | 行政奖励 | 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煤炭行类) |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煤矿有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和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的,都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 受理的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给予最先举报人1000元至1万元的奖励,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不及时调查处理的,对有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的行政处分。 |
1.受理责任: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对奖励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核。 3.公示责任:对拟奖励对象进行公示。 4.决定责任:做出奖励的决定,依法送达。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三条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 煤安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遵义市播州区工业经济局 |
| 4 | 其他类 | 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除重大和限制类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及工业、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贵州省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黔府发﹝2018﹞7号)第三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检查验收,提出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县(市、特区)经济管理权限的实施意见》(黔经信法规〔2012〕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 创新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遵义市播州区工业经济局 |
| 5 | 其他类 |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备案(煤炭行业类)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中央企业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 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跨行政区域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检查验收,提出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 煤安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遵义市播州区工业经济局 |
| 6 | 其他类 | 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备案 |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八条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按照煤矿的隶属关系报送所在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同时抄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检查验收,提出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八条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 煤安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遵义市播州区工业经济局 |
| 7 | 其他类 | 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六条省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即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主管全省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和公共机构节能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省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综合协调和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综合协调和指导。 《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县(市、特区)经济管理权限的实施意见》(黔经信法规【2012】8号)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检查验收,提出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县(市、特区)经济管理权限的实施意见》(黔经信法规【2012】8号) | 能源产业服务中心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遵义市播州区工业经济局 |
| 8 | 其他类 | 权限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技术改造项目及工业、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及审查 | 《贵州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条省、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省、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县(市、特区)经济管理权限的实施意见》(黔经信法规【2012】8号)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检查验收,提出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贵州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县(市、特区)经济管理权限的实施意见》(黔经信法规【2012】8号) | 创新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遵义市播州区工业经济局 |
| 9 | 其他类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初审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审批和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审批和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为方便申请人,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可委托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初审机关)承担本行政区内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初审工作。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检查验收,提出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 | 安全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遵义市播州区工业经济局 |
| 10 | 其他类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初审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第四条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负责制定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的政策、规章、审查标准和技术规范,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以下科科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查和《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颁发及日常监督管理。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主管部门,协助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其职责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规定。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检查验收,提出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 | 安全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遵义市播州区工业经济局 |
| 11 | 其他类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中的产业政策核查初审 | 《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黔经信产业〔2012〕4号)三、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且不能提供符合有关产业政策证明文件的,企业在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需要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产业政策工作部门)出具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文件: 四、产业政策核查申报程序和申报材料。(一)申报程序。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直接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提交产业政策核查申请报告;其他企业由所在县(市、区、特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县(市、特区)经济管理权限的实施意见》(黔经信法规〔2012〕8号)精神,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报送产业核查申请报告。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县(市、特区)经济管理权限的实施意见》(黔经信法规〔2012〕8号)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检查验收,提出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黔经信产业〔2012〕4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县(市、特区)经济管理权限的实施意见》(黔经信法规〔2012〕8号) | 产发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遵义市播州区工业经济局 |
| 12 | 其他类 | 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初审 | 《贵州省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市(州)、县(市、区、特区)和贵安新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经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推荐申报工作,并协助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对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进行指导和管理。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检查验收,提出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贵州省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 创新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遵义市播州区工业经济局 |
| 13 | 其他类 | 贵州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初审 | 《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示范基地的公告和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辖区内示范基地进行管理。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检查验收,提出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 创新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遵义市播州区工业经济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