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证申请。“川渝滇”公民在身份证办理窗口(以下简称办证窗口)异地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在居民身份证制作完成从前,凭《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向办证窗口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其中,未满16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领。
(二)核验受理。办证窗口应当认真核验申请材料,核对居民身份证跨省异地受理信息,严格落实人、证一致性核查责任。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在贵州省人口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人口系统)调用居民身份证跨省异地受理信息完成受理程序,打印《临时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由申请人核对并签字确认,支付证件工本费(10元)。
(三)制作发放。办证窗口通过人口系统调用部级系统流转的居民身份证签发信息,在三日内完成临时身份证的制作发放。居民身份证跨省异地受理信息未审核签发的,不予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受理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