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全局执法规范化建设,健全完善公安机关执法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加强对公安执法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贵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方案》和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意见》《贵州省公安机关执法管理委员会工作规范》《遵义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全市公安机关执法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执法管理委员会系分局党委领导下的全局性执法管理议事协调机构,负责法治公安建设和执法规范化建设的组织领导、规划部署、组织协调、执法监督、责任追究等执法管理工作。
第三条 执法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局长担任,其他局党委成员为副主任,局机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执法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警务工作监督大队,办公室主任由分管法制工作的局党委成员担任,警务工作监督大队、警政部、警令部主要负责人为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成员由警务工作监督、警令、警政、刑侦、经侦、禁毒、治安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警务工作监督大队负责执法管理委员会日常事务。
第四条执法管理委员会应当依照下列原则开展工作:
(一)集体议案、民主集中原则;
(二)及时、合法、客观、公正原则;
(三)纠错追责与保护合法相结合原则;
(四)个案研究与全面指导相结合原则;
(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 执法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部署,通报执法管理工作情况,推动落实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任务,研究解决执法规范化建设问题;
(二)研究部署公安执法业务培训、执法质量考评、执法监督检查、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重大事项;
(三)听取主要执法警种的执法工作情况汇报,针对存在的执法问题,研究提出整治措施;
(四)分析研究公安机关执法工作情况,提出加强和改进执法工作意见和措施,审议公安机关执法白皮书;
(五)研究重大、疑难、复杂、敏感案(事)件的处置应对措施;
(六)承担上级或本级公安机关党委交办,以及其他认为需要开展的工作。
第六条 执法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督促落实执法管理委员会工作部署和决定;
(二)组织开展执法质量考评、执法巡查、个案监督、专项执法检查,推动执法问题整治;
(三)执法过错案件办理及研究认定、责任追究等工作;
(四)分析研究公安机关执法工作情况,提出改进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起草公安机关执法白皮书;
(五)研究办理本级公安机关各部门重要执法事项请示;
(六)研究办理需要向政法委汇报,与纪检监察、检察院、法院、司法行政等部门协调的重要执法事项;
(七)督促落实检察建议和司法建议;
(八)组织实施执法培训和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工作;
(九)承担提交执法管理委员会研究、审议事项的起草准备工作及会议记录整理、立卷归档等工作;
(十)及时收集、汇总分局执法监督数据、信息、案例以及纪检监察、检察院、法院、司法行政等部门第三方数据;
(十一)承担执法管理委员会其他日常工作。
第七条 执法管理委员会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
第八条 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初召开一次,研究、通报分局执法工作情况,审议年度执法质量考评工作及考评结果、执法白皮书,并提交分局党委会研究。提请召开执法管理委员全体会议,由执法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请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后召开,全体成员参加。
第九条 执法管理委员会会议研究审议有关事项,一般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执法管理委员会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确定会议召开时间,由执法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
(二)执法管理委员会成员部门向执法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执法工作情况汇报及需要研究的相关议题;
(三)执法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准备会议材料、拟定会议议题、日程、参加会议人员等事项,报告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决定;
(四)执法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将会议议题提前印发与会人员,并做好会议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条 提请召开执法管理委员会专题会议的,由执法委员会办公室提请办公室主任批准召开。会议由办公室主任或者其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办公室相关成员参加;涉及其他警种部门职责的,相关警种部门有关负责人一并参加。成员部门因工作需要需提请召开专题会议的,由执法委员会办公室对提请事由进行初审后提请办公室主任组织召开。
第十一条 执法管理委员会专题会议一般研究重大、复杂、疑难事件及需要专题研究的其他重大事项,一般应当由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也可根据工作需要授权办公室有关副主任主持召开,执法管理委员会相关委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具体参加人员由主持人决定。
第十二条 重大、复杂、疑难事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案情复杂、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事件;
(二)上级机关或上级领导交办、催办、督办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事件;
(三)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的案件;
(四)对案件定性、处理存在重大争议的案件;
(五)对检察机关作出的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认为需要提请复议、复核的案件;
(六)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逮捕措施后,拟撤销案件或终止侦查的案件;
(七)重大、复杂、疑难的涉法信访案事件;
(八)各部门请示的重大、复杂、疑难案事件;
(九)《贵州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黔公通〔2016〕38号)第十六至二十条规定的应予追究执法过错的案件;
(十)其他需要执法管理委员会专题研究的事项。
第十三条 对执法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及专题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执法管理委员会决定的事项,由委员会办公室形成文件报召集会议的主任或副主任审定,以执法管理委员会名义发文,由办公室或有关牵头成员部门负责执行。
(二)对交由成员部门或其他部门负责落实的,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督促执行。责任部门应当及时向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执行情况,对不能在规定时间内落实的,委员会办公室要跟踪督办,并及时报告执法管理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
(三)对上级执法管理委员会的决定,应当执行;若因特殊情况需要中止或变更的,应当立即报告上级公安机关执法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由该办公室提请执法管理委员会负责人批准决定。
(四)对分局执法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服,可以在十五日内申请复核一次。分局执法管理委员会应在接到正式复核申请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申诉以一次为限,复核决定为最终结论。
第十四条 对根据《贵州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规定被立为执法监督的案件,执法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开展调查。调查可采取下列方法:
(一)直接调卷审查;
(二)直接派员调查;
(三)通知相关部门按要求进行调查;
(四)通知办案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携案卷到执法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配合调查;
(五)采取其他有效的调查方法。
第十五条 调查结束后,具体负责调查人员应当写出调查报告,连同有关材料一并呈报执法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阅。执法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认真审阅调查报告和有关材料,提出处理建议,并报办公室主任审批;涉及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提请执法监督管理委员会专题会议研究审定。
第十六条 执法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研究案件,应当由办公室主任或授权的副主任主持,相关委员及有关人员参加,具体参加人员由主持人决定。参与调查的人员应当列席,进行集体讨论,根据集体研究的意见作出最后处理决定。
第十七条 执法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可以对开展监督的案件,经办公室或委员会专题会议研究后作如下处理:
(一)认定不构成执法过错案件;
(二)认定案件部分或全部错误并决定予以纠正。纠正时可以向有关部门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责令纠正,也可以对原处理决定直接作出撤销、变更的决定;
(三)对执法问题严重,可能产生不良影响或者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案件作出执法监督决定,并责令限期报告执行情况;
(四)对存在严重执法问题,且造成重大影响或者拒不执行执法建议、纠正违法通知、执法监督决定的案件,进行通报批评,并对有关人员进行诫勉谈话;
(五)对依法应当承担国家赔偿的案件,由执法管理委员会进行确认,按《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办理赔偿事宜,同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追偿;
(六)对在执法过错案件中负有责任的领导和民警,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在执法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突出性的执法问题,向有关部门、警种下发限期整改执法问题通知书;
(八)《贵州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黔公通〔2016〕38号)第七条规定的其他处理。
第十八条 执法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研究审议有关事项,需要征求法律顾问意见的,由警务工作监督大队负责牵头组织论证,专业性问题需要征求专家意见的,由提请单位负责牵头组织论证。
第十九条 执法管理委员会应当组织成员部门对公安执法工作进行调研,加强政策、法律研究,提出执法管理工作对策和建议,为党委执法决策提供参考。
第二十条 执法管理委员会应当与派驻本级公安机关的纪检监察机关建立工作机制,对研究办理的群众举报投诉、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执法专项整治等情况进行沟通和会商。
第二十一条 执法管理委员会成员部门应当贯彻执行执法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工作部署和审议决定事项,执行情况应当报执法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涉及的执法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使用的有关文书仅限于公安机关内部使用,不得在对外公开的法律文书及向特定对象送达的各种告知书中引用。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及履行执行责任的人员,拒不执行同级执法管理委员会决定,或者本级公安机关执法管理委员会及履行执行责任的人员,拒不执行上级执法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应按照规定对有关人员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执法管理委员会研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按照公安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和省公安厅《贵州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执法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遵义县公安局执法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步撤销,相关工作规定同时废止。
2021年5月28日